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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公平的立法完善

  
  二是要明确“弱势补偿”的促进措施。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看,学前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教育供给链条的底端,对个人及社会的发展均有巨大影响,不能成为教育不公平的起点。如何实现公平?罗尔斯指出,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守“平等自由”和“差别对待”两项原则,当分配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应该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这样社会才能保持良性运转。[17]客观表明,对于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不平等的消解策略构建及制度完善而言,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是极具指导价值的。由于农民工子女与城市户籍儿童并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落伍后”的平等对待和机会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他们“不利”形态无限蔓延的恶性循环过程,很容易使人人平等地接受教育成为空谈,即以形式的机会公平来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所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公平,还必须使既已存在的种种制度性或社会性歧视造成的不平等得到合理补偿,学前教育立法推进中万万不可将其忽视、遗忘甚至置之度外,并且应当有具体条文对“弱势补偿”的促进措施予以明确规定。

  
  三是要完善“政府责任”的内容体系。英、美、印等国的国际经验表明,政府积极履行公共责任,是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必备要件。因而,在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立法中,“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何种政府承担何种责任”等等问题,都理应成为立法认定“体系构架”的重点。如何对政府责任立法?从目前的客观需要来看,财政投入、服务管理和公平保障是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最为关键的担责事项,必须予以法定化明确。首先是政府的财政供给责任。对于农民工子女而言,学前教育的过度市场化只能使他们越来越处于不公境地,必须依赖于加大政府投入来解决。接下来,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不同类型政府的财政额度如何分担?这一点,应当借鉴英国和美国的“联邦政府主导教育贫困消除”经验,明确规定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的责任体系。其次是政府的服务管理责任。实际表明,让所有农民工子女都进入公办幼儿园或优质幼儿园就读,并非朝夕可就。短期内,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仍然依赖于大量的民办廉价幼儿园。这样的背景下,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政府对就读民办廉价幼儿园农民工子女的健康、安全、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一系列条件性保障的管理与服务责任,切忌将这样的办学机构置于“遗忘角落”,更不能撒手不管,随之放任自流。再次是政府的公平促进责任。学前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对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面临的种种权利失衡状态,政府负有绝对的、不能放弃的矫正义务。所以,关于政府如何承担公平保障责任的法律规制,应当始终贯穿于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政策及立法的目标和实施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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