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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公平的立法完善

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公平的立法完善


韩世强


【摘要】英、美、印等世界主流国家的学前教育发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保障弱势儿童利益是现代政治国家的基本职责。籍此,我国应当从国际成功经验中吸收营养,积极履行国家立法义务,将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公平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在立法构思上:一是要恪守“权利至上”的价值理念;二是要明确“弱势补偿”的促进措施;三是要完善“政府责任”的内容体系。
【关键词】国际经验;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公平;立法
【全文】
  
  目前,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仍困难重重,我国应当大胆吸收国际上学前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制度完善与优化,促进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平性回归,保障所有儿童均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一、促进社会公平是当今世界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主流

  
  从20世纪初开始,主张“学前教育公平”的呼声席卷欧、美、日及不少第三世界国家,进而导致“政府如何保障人人能接受优质学前教育及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一度成为各国学前教育立法所关注的重点。对此,本文选择学前教育历史悠久的英国、具有公平正义传统的美国和接近中国国情的印度为典案,予以逐一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立法有所启迪。

  
  在英国,自20世纪初以来的《费舍法案》(1918)、《巴特勒法案》(1944)、《教育白皮书》(1972)、《儿童法》(1989、2004)、《每个孩子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教育绿皮书)(2003)、《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儿童保育法》(2006)等立法及政策报告,对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及促进社会公平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经研究发现,这些立法及政策报告根据英国社会的演进特征,构建了一套相对连贯的弱势儿童学前教育补偿制度。如,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法案》作了这样的规定:“以教育5岁以下儿童为主要目的的初级学校就是保育学校”,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正常儿童,主要是进行教育,其次是进行补偿”。[1]1972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教育白皮书——《扩展的计划》又明确要求:“在英国全面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并考虑给予特殊需要的儿童以优先权。”[2]2004年颁发的绿皮书《每个孩子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和2004年出台的《儿童法》再次强调:“每个孩子都不能被忽视,缩小弱势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差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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