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政府主导实行“弱势优先下的公平”。印度由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提供让所有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的城市高档化幼儿园,只能将有限的资金投向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城市贫困阶层,建造更多属于“大众”需要的幼儿园。20世纪60至70年代,印度政府面向平民在贫困农村或者城市贫民区设置了以平民幼稚园与临时托儿所为主的学前教育机构。平民幼稚园的目标是为大多数儿童提供“物美价廉”的教育,平民幼稚园是专门为那些处境不利儿童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不大,通常没有什么正规的场地,大树下、露天的院子或小学的走廊都可能成为这些幼稚园的所在地。[15]20世纪70年代,平民式幼稚园发展为“儿童综合服务项目”(Integrated Child Development Service,简称ICDS)。ICDS项目于1975年发起,旨在促进印度儿童的整体发展。为推广针对处境不利儿童并使他们受益的ICDS项目,印度政府逐年加大对该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第10个五年计划(2002-2007)的财政投入高达1168亿卢比,比第8个五年计划增加了4倍,有力地推动了印度学前教育的公平。[9]
从英、美、印的学前教育发展实践足以看出,进一步突出政府对学前教育公平的促进责任,逐渐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幼儿入园率和办学质量,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应当是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
三、国际经验对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公平的立法启示
以英、美、印为代表的学前教育公平立法及政府促进经验极具借鉴价值,我国应当从中吸收营养,积极履行国家立法义务,充分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那么,如何对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立法?对此,从国际经验中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是要恪守“权利至上”的价值理念。从前文论述足以看出,英、美、印等国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立法策略及施政方案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充分保障弱势儿童的权利,这对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方向把握很指导发意义。农民工子女作为应当得到国家平等保护的弱势群体,学前教育立法之主旨就在于通过制度“赠权”的外力干预去消除他们过度弱势的现实处境,扩大他们可能性和潜质性的学习空间,使其能力和技巧得到更充分的培养,进而获得更多控制他们应当的社会资源及生活手段。即是说,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立法的价值基础就是“外力赋权”。因而,必须克服传统立法中过度失衡的“维护政权”、“控制秩序”等国家工具主义思维,坚持“权利至上”的立法理念。这一点,需要认真总结《
义务教育法》第
十二条有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保障”的经验和教训。尽管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终于在立法保障层面有所进步,但是,诸如“公民如何监督政府”、“行使自主权的渠道如何保障”等等问题,在《
义务教育法》条文中还找不到任何答案。客观上,由于权利制度和问责制度的严重缺损,仍然致使
宪法、教育基本法和
义务教育法等确认的农民工子女平等受义务教育权无法摆脱“虚置化”困境。[16]同理,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立法如果在自主权设置上过分欠缺,必将重演义务教育立法的“后遗症”,立法的价值目标难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立法构建中,诸如“就学机会提出”、“就学条件提供”、“政府不作为监督”等所有关联自主权有效行使的程序设定,都应当有可操作的具体条文予以一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