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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公平的立法完善

  
  在美国,二战后近六十年来陆续出台的《经济机会法案》(1965)、《儿童保育法》(1979)、《提前开始法》(1981)、《儿童早期教育法》(1990)、《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1990)、《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4)《早期学习机会法》(2000)《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2002)等若干部涉及或专门规定学前教育的法律,始终在为促进美国社会学前教育公平致力于制度上的完善。如,早在1965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就具体规定了对“处境不利”儿童进行“补偿教育”。[4]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再次提出“无歧视原则”[5]。

  
  1990年颁布的《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在其立法宗旨中着重强调:“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6]。1994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102条之第1款明确规定:“到2000年,要使所有美国儿童都能够做好入学学习的准备。”[7]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甚至把“促进弱势儿童的学业进步”专门列为第一章,具体规定了许多满足弱势儿童群体教育需求的扶持措施,如要求联邦政府2002~2007年提供大量拨款资助在学前教育阶段针对贫困儿童开展的“提前开始项目”、“同一起跑线”、“阅读优先”等,以此缩小贫困儿童与正常儿童在学业上的差距。[8]

  
  在印度,自独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学前教育公平,不仅在《印度宪法》(1950)中明确提出了平等教育的法律原则,还通过制订一系列相关教育政策,如《国家儿童政策》(1974)、《国家教育政策》(1986)《国家儿童宪章》(2003)和《国家儿童行动划》(2005)等,为印度学前教育事业的公平与均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9]1950年的《印度宪法》及2001年第86次修正案明确规定:“从社会、经济和政治诸方面保护共和国所有公民得到公平和正义……社会地位和机会平等”、“国家要努力向6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为了让“受教育权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学前教育实践中得以具体化,1974年颁布的《国家儿童政策》进一步提出:“所有儿童都要享受综合的健康项目”、“国家要向不能充分利用学校正规教育的儿童提供满足其需求的其他形式的教育”等等;1986年,出台的《国家教育政策》又极具战略意义地强调:“教育是一种开发性投资”、“通过满足那些一直以来被排斥在平等之外的儿童的具体需要来保障所有人教育机会的均等”;2005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将保护弱势儿童学前教育的倾斜政策作了进一步明晰化,要求“所有政策和项目要向最弱势的、最贫穷的和获得最少服务的儿童提供最大程度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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