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一词最初起源于英美法案例法。随后,被编入了成文法中。《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尽职调查的定义为“通常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尽职这一概念还可追溯到罗马法律概念中的勤勉。罗马法律将尽职分为两个主要类型:一般人在管理其事务中应持有的谨慎;家族首领管理事务中的绝对谨慎。美国法遵循的一般原则为:交易中越谨慎,后面面临的风险越低。为了安全起见,应采取“罗马法的绝对谨慎”标准。但是,考虑到买方不可能希望发现可能存在的每一个风险,要求绝对的尽职调查会使买方或卖方破产。公司在一个复杂的世界里进行复杂的经营,没有调查能揭示所有的潜在风险,因此。尽职调查“必须是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 这一观念逐渐发展成为美国法中的一个原则。实践中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实践中,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都属于专业的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并购业务服务。而有效的防止白领犯罪的发生,业务尽职调查则是必不可少的。业务尽职调查主要是针对企业内特定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说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的内部调查,主要包括:
(一)员工雇用前的背景调查
员工雇用前的背景调查,是人力资源控制点的基础所在,它主要是针对员工求职时所提交的身份、经历、学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尤其关注员工的品行操守等道德问题。对于提交虚假个人资料以求取得企业职位的求职者是不可录用的。否则将成为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隐患。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竞争对手往往使用各种手段去了解对方的各方面的信息,甚至于包括商业秘密。而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根据对手的需求派出自己的商业间谍到竞争对手公司任职,笔者参与调查的一起案件,是两家国际性的大型连锁超市,由于这两家超市相距较近,竞争极为激烈,为了拉住顾客,双方在促销手段和价格上进行着轮番的竞争。后来,一家超市发现另外一家超市的促销活动和自己几乎一样,但在时间上提前一点、价格上优惠一点,拉走了大批的顾客。这时候这家超市才开始对内部进行调查,最终发现市场策划部门出现了内鬼,而这内鬼正是刚应聘的市场策划部副经理,他是竞争对手市场策划部经理的表弟,因此,这家超市的市场策划信息被提前泄露就不难理解了。如果在决定雇佣此副经理之前做一个尽职调查,内鬼是不难发现的,企业也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二)雇员升职后的背景调查
通常情况下,雇员升职意味着企业对该雇员能力的认可,雇员应该更加努力的为企业服务。但同时,雇员升职意味着该雇员对企业的控制力的增强,控制力的增强也增加了该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可能性。有道德缺陷的雇员会在升职前后利用对企业的控制力或者说利用职权,调整重要岗位的员工、调整供应商或者承包商,以建立自己的关系网络,为以后谋取私利建立基础。
(三)重大交易关键人的背景调查
重大交易关键人是指企业在并购交易或者有重大经营变动时,企业授权的某个或某几个高级职员。他们在重大交易中代表企业,道德缺陷者会利用此时的控制力,为了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这类调查经常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企业的核心内容以及交易机会,防止泄密和出卖交易机会是企业要防范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