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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变迁:从社会控制到公共治理

  

  庞德社会法学又被称为社会工程法学,1923年在《法制史解释》一书中他首次明确使用“社会工程”的概念,而在本书和《法律的任务》中,庞德则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工程法学理论。庞德把法比作为一种社会工程,法学则是一门社会工程学。庞德认为,工程是指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些知识或固定的建筑体系。人们对一个工程师才能的判断是以他所从事的工程的质量来衡量他是否胜任所从事的工作,而不是根据他的工作是否符合一个传统的理想模式来判断。把法比作一种社会工程意味着要像对待工程师那样衡量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工作。“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8]作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为此庞德重点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在对利益进行平衡或权衡时所涉及的价值问题。西方法学家认为庞德法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就在这个方面。[9]


  

  三、中国问题与启示:公域之治转型中的法律模式建构


  

  庞德认为在社会控制的诸多手段中,法律是主要的手段,但还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除此之外,“同业公会、工会、社会团体和兄弟会组织,用它们的各种伦理法典、规章、行为标准或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准则,正在日益增加着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虽然都要从属于国家的法律。”[10]这是老先生对其生活的那个时代的准确把脉。对于今日的中国社会而言,这些社会控制的手段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下的中国社会背景与作者写作本书的年代已经大为不同,一场正在进行的公域之治转型呼唤我们必须同时在思想上进行一场新的“法律革命”。


  

  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域之治总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管理模式、再到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和治理依据多元化的特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诸多社会变革有意无意地推动了社会治理格局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的转换。就治理主体来看,在传统的国家机关之外,诸如行业协会和自治团体等社会公权力组织大量兴起并发挥越来越越重要的作用;在治理方式上,单一的命令——服从方式日趋式微,经由协商、合作和自治等实现了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和民主化;就治理依据而言,除了国家立法之外,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自治章程等也成为衡量我们言行的标杆。我们已经看到作为行动中民主的公众参与正在神州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开展:学者上书推动立法修订、公民行动反对PX修建等等。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规则制定者和行动裁判者,公民也不再仅仅是消极的被管理者,一种开放、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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