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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变迁:从社会控制到公共治理

  

  回到法律的任务这个古老的话题,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而正义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制度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庞德借用耶林的观点把这些要求、愿望或需要称为利益,并把利益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同时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不论利益有无一种道德价值,政治组织社会对它的保障就使它成为一种法律权利。”


  

  “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和某种准则。”庞德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此作者提出三种法律价值尺度评价的方法,而法院需要做的是必须像过去一样,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二、社会法学与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评述


  

  罗斯科·庞德(R.Pound,1870—1964),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年轻时主修植物学,而他最终成为法学家却与他的家庭熏陶有关,他的父亲是位法官,受其影响,庞德很早就对法律感兴趣,不过,他更多的是靠自学成才。庞德深受詹姆士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此外沃德的社会学理论和罗斯关于社会力量与社会控制的学说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来源。由于庞德创立的社会法学具有自由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实用主义的色彩,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对旧中国的的立法、司法和法学也产生过重大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庞德于1946年曾担任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和司法部顾问。庞德一生著作等身,据统计,到1960年止,共发表了24本专著,287篇论文和报告,还有大量的讲演,本书《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是庞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所作的一篇专题讲座的讲义。


  

  学界认为,社会法学派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社会法学派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把法律的改进、完善,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其终极理论关怀。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矩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主流,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者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和有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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