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早出现律师行当的地方或许是中国。[1]《吕氏春秋》记载,春秋早期,郑国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收受钱物帮人打官司,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于是就把邓析杀了,这样一来,郑国“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如果《吕氏春秋》所说确实,那么子产是在公元前543年执政的,死于公元前522年,邓析的活动和被处死就应该是在这一期间。当时在世界的另一边,欧洲的雅典城邦里,还没有像邓析这样接受报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当时的罗马还没有公布成文法,也谈不上有这样靠帮人打官司的行当。所以邓析可以算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位开业律师。
中国近现代意义的律师是在清末民初出现的。清末法律改革,民国建立,中国大力引进西方国家近现代法制,律师制度也随之进入中国。
在民国史上,不乏勇于坚持法律原则、力搏公权、捍卫民权民主直至奉献生命的律师。例如京汉铁路大罢工中身为铁路工人工会法律顾问的中共党员施洋大律师;三十年代身为国民党党员但却为被捕的中共党员陈赓辩护的吴凯声律师;七君子事件中的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四个人,都是当时著名的律师。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四人帮案件的公开审理,中国律师重新出现在了法庭上。之后,中国走上了法制建设现代化的轨道。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今天的中国律师已经发展到了空前的规模,人数达到了十余万之多。
今天的律师,你凭什么成为每年的“法制人物”?
换句话说,律师对于今天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是什么?
要看律师的贡献,首先我们要看一看律师的本质属性。
第一是律师的非中立性。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代理,处于非中立的地位。尤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或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律师总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着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出发点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
第二是律师的单向度性。律师基于其职业特点,在法律服务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法律无论它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规定或表述,总会因解释不同而有所不同。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也就必然要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仅仅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也只能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如何为自己的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的视角是单向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