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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国会记得你们吗?

  
  第三是律师的平衡性。在诉讼中,不管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他们代表的都是各自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会向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主张,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法律认知。然而在诉讼中,一方利益的受保护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是失衡的。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全盘来加以考虑,他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认知的正确实施,需要通过一种冲突来实现。这种冲突,即双方律师代理观点的碰撞,这种碰撞和冲突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单方面的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只有充分了解了双方律师的代理观点,先从失衡的角度来看待案件的情况,然后才能达到视角的多向度,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法律原则上的平衡。

  
  第四,除了上述的几个特性外,律师最重要的本质属性,是律师的独立性。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和当事人私权影响,独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首先,这一独立性的最可贵表现,在于同国家公权的巨大权力对峙的能力和勇气。当国家公权和整个社会舆论都站在法庭的一边时,你能独自勇敢地站在另一边,代表着自己的羸弱的当事人言说着他无力表达的辩解。其次,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但也有权利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

  
  “知识分子的角色并不是要告诉别人他们应该做什么……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2]作为律师,同样也肩负着这样的使命。法律和规则总是出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和规则都需要不断地调整,律师就是这样的调整人。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具备为当事人利益而穷尽法律权利和探究规则漏洞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条件,某一个具体的规条被律师在程序上予以充分利用,某一处体系的缺陷被律师发现并不是坏事,它意味着这一规条或这一体系即将被立法者修改,以适应新的历史形势。正是由于律师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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