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实意义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时至今日,社会结构、人的观念及人际关系都已不同往昔,但它仍然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功效:
其一,该原则符合我国现阶段之国情,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以期更好地发展建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今至关重要的任务就是怎样使综合国力持续发展,而发展的必要前提便是国家和社会的稳定。[⑧]
其二,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本能反映,是人类的感情基础。[⑨]
其三,该原则有利于教育、感化罪犯,将国家公权力的惩处与社会矫治、家庭温情协调统一起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挽救罪犯。[⑩]
其四,该原则有利于防止法律权威的降低,使得法律更加亲民,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的积极性。[11]
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前法治中的存在根源和范围
(一)社会与个人利益的博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存在的根源
任何一个制度原则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们往往是各种利益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法律制度原则更是如此,而且各种法律原则处处存在着冲突,这就要寻求一个更有益于问题解决的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入法就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的结果,而非是一些人所认为的是家庭和谐的要求,因为,当今社会变革加剧,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地位已经淡化。在当今时代,不再“纯洁”的认为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国家公权不得压迫公民的私权,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当犯罪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大于个人利益时,私权让位于公权,“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会被排斥于法律之外;当犯罪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小于个人利益时,公权让位于私权,“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被纳入到法律范畴。具体到当前立法实际来看,主要是亲属的作证问题,这时国家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就须衡量:当整个社会公义与秩序高于亲情与家庭稳定时,应当要求亲属间举报犯罪或出庭作证;然而当举报亲属,虽实现了一时之公义,但泯灭了人类最美好的亲情,从久远的示范效应来看,损害了人类自身,从整体利益来看,也未必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从个人角度来看,并非为了亲情而彻底的反对社会利益,个人心中也有一个衡量标准,存在一个机会成本,只有当这个机会成本为正时才会作出隐匿行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在个人利益大于社会利益,即机会成本为正,这个空间里茁壮成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