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权建立后,为了彻底粉碎“伪法统”,建立全新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否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近期的1996年修订刑诉法和1997年修订
刑法,仍未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网开一面,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⑤]今天,很多国家现行法中仍存在着“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的身影,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德国刑法典》及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⑥]
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前依法治国中的存在意义
(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
很多人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看作仅仅是道德范畴之内的事,而不把它当作法律原则来对待,是对该原则的一种误读。从法理上讲,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辅相成,并可以相互转化,甚至出现了“道德法律化”,法律成为了道德的底线;[⑦]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法的产生就是部分道德和习惯独立为法的过程。
诚然“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原本是一个道德规范,但如果它仅仅如此而已,那也就没有探讨的必要了。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由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调整社会的特殊功能,使得它进入了立法视野。一旦成为成文法的一部分,该原则就不再是道德规范,或者至少不再仅仅是道德规范。“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入法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结合的过程,但一旦成为法律就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调整社会,因为法律的调整机制比道德更具有强制力,否则它本身的现状就已经能满足社会需要,我们也就不必无病呻吟了。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法治而非德治,是与当前的依法治国相锲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