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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承兑

  
  前文已经指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制度。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汇票都需要承兑。通常应根据汇票的种类及其记载内容,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承兑。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票据法学理论,大致可以分为需要进行承兑的汇票、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以及无须进行承兑的汇票三类。第一,在汇票不经承兑就不能确定地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下,承兑就成为必需的过程,在我国票据法上需要进行承兑的汇票主要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14]第二,定日付款的汇票以及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为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即由持票人自由选择是否进行汇票承兑。易言之,在这类汇票中,承兑并非必经程序,即使未经承兑,也不影响汇票权利的行使;[15]第三,在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能够同时进行时,当然也就无须先行请求承兑,只要直接请求付款即可,这就是无须进行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主要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票据法》也明确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16]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具信用功能,只能用作支付和汇兑,在国外通常较少使用,但在我国较多使用,主要是银行汇票,这类汇票无须提示承兑。[17]

  
  二、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由承兑人签章并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未规定有益记载事项,[18]只有必要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兹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19]可见,承兑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应注意者,由于在票据法理论上承兑有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之分,正式承兑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承兑文句并签章,略式承兑则仅由付款人签章而无其它记载。因此,正式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人签章和承兑文句;而略式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有一项,即付款人的签章。通常,承兑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0]但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中,由于承兑日期关系到汇票到期日的确定和计算,因此付款人必须记载承兑日期。即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无益记载事项。付款人在承兑时,不得记载与汇票的性质或承兑的特性相违背的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主要是指附条件的记载事项,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条件,则导致承兑无效。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1]在我国票据法上,附条件承兑包括附一般条件承兑、部分承兑和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承兑,无论属于何种附条件承兑,均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据此进行期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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