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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承兑

汇票的承兑


李绍章


【全文】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汇承兑的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是委付证券,在汇票关系中,出票人通常不是付款人,其签发汇票只是单方面委托付款人对持票人付款,而付款人不是出票行为的当事人,是否接受委托并不确定,付款人在汇票制度中只是关系人而非债务人,所以付款人没有绝对付款的义务。正因为不能确定付款人绝对付款,所以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权。承兑制度就是通过让付款人表明付款的态度,使这种期待权成为现实权,汇票的信用也因承兑而增强,持票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承兑人因此而成为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并且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2]

  
  由此可见,承兑的内涵较为丰富,我们认为,全面理解承兑现行为,必须注意到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尽管承兑行为与其它票据行为相比,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但与作为基本票据行为的出票行为相比,它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即承兑行为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其二,承兑是特有票据行为。即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票据行为。如前文所述,承兑是反映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它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3]因此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制度。其三,承兑是承诺票据行为。即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4]其四,承兑是要式票据行为。即承兑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5]其五,承兑是转化票据行为。正如前文所述,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期待权,付款人承兑之后,则使这种期待权转化为现实权,亦言之,承兑是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向现实权转化的标志性票据行为,同时也是汇票关系中主债务人转化的标志性票据行为。[6]

  
  一、承兑的原则及确定

  
  一般来说说,承兑包括自由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与单纯承兑原则。所谓自由承兑原则,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7]具体来说,自由承兑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是否对汇票承兑,由其自由决定;[8]二是是否将汇票提示承兑,由持票人自由决定,即持票人将汇票提示承兑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9]所谓完全承兑原则,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应该对全部汇票金额进行承兑,而不能仅就其中部分金额承兑。[10]我国现行《票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必须完全承兑现,但明确规定在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11]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对汇票金额部分承兑。如果承兑人作部分承兑现,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所谓单纯承兑原则,即承兑人不附任何限制,完全予以承兑。[12]亦言之,付款人对汇票承兑现时,完全按照汇票所记载的文义进行,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改变汇票上的已有记载事项。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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