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22]所谓提示,是持票人现实的出示票据,以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之行为。[23]我国《
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4]
票据法上,一般对各种汇票是否需要提示承兑、需要提示承兑汇票的提示期间等问题作有规定。对见票即付这类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一经提示,付款人就必须付款,因此不需要经过提示承兑程序;[25]对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即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6]但我国《
票据法》没有规定出票人能否限制持票人的提示承兑期间,[27]一般认为,如果出票人作了这种限制,持票人应当予以遵守;对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8]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应于特定期间内提示承兑时,持票人也应当在这一期间内提示承兑。应注意者,根据我国《
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9]但是,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30]
2.承兑或拒绝承兑。持票人按照提示承兑期间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时,付款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决定。从理论上说,持票人一经提示,付款人就应当立即表示是否同意承兑,但
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付款人可以有一定的考虑时间。[31]我国《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2]付款人在3日考虑期限届满后,既不表示承兑,也不表示拒绝承兑的,应视为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同意承兑,就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33]需要指出,有些国家和地区票据法规则中,还允许撤回承兑。所谓撤回承兑,也称为承兑的撤回,即付款人表示撤回其承兑。承兑为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非具有法定原因,如错误、欺诈、胁迫者等,则不得撤销,但在发生效力之前,却可撤回,承兑亦然。[34]
3.汇票的回单与交还。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将汇票临时交给付款人。在付款人决定是否对汇票作承兑的考虑时间内,汇票由付款人占有。根据我国《
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必须记明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35]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完“承兑”字样后,应当立即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