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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二、宪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既然宪法社会学研究的任务在于以“规范”为基础搭建沟通“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因此,我们需要以俯瞰的眼光从外部审视社会与宪法的关系,考察社会事实如何影响和改变宪法各要素进而创设作为整体的、新的宪法结构宪政秩序的过程。这凸现了宪法社会学研究的特有的思维特征,即外部视角、整体思维和动态思维。


  

  (一)宪法社会学是从外部视角来审视宪法


  

  宪法学有两种研究视角,即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前者着眼于文本宪法和宪法规范,探究宪政制度的内容和目的,研究宪法体系的结构和层次,阐释宪法程序的形式和功效,分析宪法规范的逻辑构造,探讨宪法概念的语义、语法构造。这是一种法律形式主义和静态式的研究视角;后者则是从社会结构整体的视域观察和研究宪法,将宪法置于社会整体环境之中,视宪法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从宪法之外观察、思考和分析宪法问题,观察宪法与社会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分析社会如何影响和改造宪法以及宪法如何作用于社会,追问宪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把握宪法的真正本质和目的,探求宪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未来趋势以及终极命运。这是一种法律现实主义和动态式的研究视角。


  

  法律形式主义和静态式的研究视角,即文本研究和规范分析具有便于明确学术问题,利于学术积累,易于比较和交流等等优点,因此,它常常被看作为一个学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但是“这种法律观的问题在于它容易使‘法律’具有某种独立、超越社会的性质,容易忽视下列情况,即机构和规则书面上是一个样子,但生活中表现得很不同,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产物,……规则和机构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这机器如何运转,不能帮我们把名存实亡的法律与现行的法律分开,不能告诉我们规则是如何制定的,为什么这样制定,以及对人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8}12显然,“把法律从其社会环境中加以抽离,不仅有过度尊崇法律之嫌,甚至有排除法律接受外界批评之弊”,{9}15如果走过了头,它也就成为了一个学科凋敝的起因。英国法学家布莱克说过:“形式宪法学没有正确认识社会、国家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易导致宪法危机。”{10}392


  

  应该说,宪法的生命不在于理性和逻辑,而在于社会生活。作为日常生活知识积累的宪法,它不是规则的单一体,而是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伦理、宗教、习俗等诸多方面生活经验的综合体。每一种作为社会事实表征的宪法规范都可以反映为某一社会阶层或社会整体的生活条件,可以说,宪法根植于整个社会之中,它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功能方面的关联,并且,这种存在依赖于集体的意像和评价(亦即社会大众对宪法有何看法,这种看法构成宪法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基础)。因此,不单纯地拘泥于规范的“内部世界”,更多的从规范的“外部世界”,以俯瞰式的视角去综合观察和体味宪法,应是当代宪法学研究的客观态度和基本取向。“须知人是依赖社会的支持,而且社会制度自有其内在维持秩序的力量,因此忽视法律与社会制度间的关系,是无法了解法律真相的。”{9}15英国法学家詹宁斯更直接地说:“若非仅仅就形式上的意义而言,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性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在此方面,宪法是一种转变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对宪法运作的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考察,正是这些力量造成了民众及其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愿望和习惯的变化。一个公法法律家如果不理解宪法的这些方面,就不能理解宪法。——的确,我可以断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11}序言,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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