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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二)宪法社会学是从整体角度来把握宪法


  

  宪法学要研究和解释宪法现象包括五个方面的要素:一国民众的政治心理、宪法意识(宪法思想、宪法学说)、宪法规范、宪法组织以及宪政秩序等,这五个要素并不是孤立和零散的,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综合的整体,体现着知识发生和历史发展的逻辑因果关系。其中,一国民众的政治心理通过归纳、抽象和综合可形成一国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精神主脉——宪法思想和宪政理念,用以指导宪法规范的确立,并评价宪法规范的运行;最后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在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下,型构一种衡平自由与规约之间张力的秩序——宪政秩序。


  

  然而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宪法学者并没有自觉地将宪法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展开讨论,只是抽取了不同的宪法要素作为其侧重点来加以分门别类的分析,结果是“牺牲了融会贯通以换取条分缕析”。{12}14如宪法哲学以民众的政治心理和宪法思想、宪法学说为研究对象,主要考究宪法的本质及其在规范背后隐藏的“正义”等价值观念,试图通过对价值理论的叙述来说明什么样的政治生活是值得追求的;而形式主义宪法学则以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把宪法当作一套由逻辑严谨的“应然命题”所组成的体系来看待;比较宪法学主要是比较近代世界各国或各地域宪法规范或宪法制度的差异;宪法史则专注于追踪宪法文本的递嬗演变,穷究宪法制度的兴衰原委。可见,宪法学各分支学科正是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并运用相应方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


  

  社会学的发展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一套另具特色且行之有效的思维方法——整体和综合方法,因为,社会学本身就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13}5其中,文化模式理论担纲了对宪法现象进行整体和综合研究的具体的分析框架[2]。


  

  “人是文化的存在物,人正是作为一定文化体系中的具体存在才获得自己真正区别于自然界的特殊规定性。”{14}15因此,从文化的角度理解,作为人主观活动产物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都是一种文化现象。宪法不仅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也是表达或传递意义——人们对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的有关。文化之所以具有一定的模式,是因为各种文化具有其不同的主旋律即民族的精神主脉——主流的观念、信仰和价值,它能够描述某一社会整体性的、潜在的以意识形态为表现形式的意志力。这种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人和组织的政治行为,进而促成宪法制度,即宪法规范和宪法组织形成,而宪法制度正是宪政秩序生成的功能性条件。总之,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所谓“意义之网”文化,它体现了一种安排社会秩序的观念,并且不同的文化体现的是不同社会中发生的独特的安排秩序的观念。


  

  既然宪法是一种文化现象,宪法学研究就不应一般地满足于形式主义的分析和静态的功能描述,而是要透过形式和功能去追问宪法规范和宪法组织设置以及宪法过程后面的“根据”和“意义”。因此,文化模式上的宪法研究就不仅仅是阐发宪法行为、宪法事件和宪法制度的意义,也要揭示宪法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不仅仅是认识个体,特别是精英人物宪法活动的内在心理机制,而且应对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进行把握,以力求对宪法现象作出合理的理论解释。一如刘作翔教授所说:“从文化的角度看待法律,我们可以对所有的法律现象进行文化审视和文化解释,它有助于我们克服传统的法律观中将法律视为或工具性、或阶级性或规范性等‘属性’的社会现象,而赋予法律以一种内含人类价值符号、价值体现等目的意义在内的‘多重性’社会文化产物,有益于深化人类对法律本质属性的认识。把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可以拓展人们的观察、思考和研究视野,把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因素联系起来,考察法律现象,以求得对法律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阐释。”{15}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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