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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论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思维方式与研究内容


潘红祥


【摘要】宪法社会学是从外部视角来观察和审视宪法,进而对宪法现象进行整体和动态研究的一门交叉学科和基础性学科。整体性思维方式决定了宪法社会学主要研究动态的宪法或者说宪法过程,亦即研究宪法如何受社会影响以及宪法如何影响并改造社会,它为宪法社会学预设了极为广泛的研究内容。
【关键词】宪法社会学;整体思维;过程思维;研究内容
【全文】
  

  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运用,使宪法学与社会学获得整合,形成了一门新兴的、最富有朝气的边缘交叉学科——宪法社会学。由于知识体系的“杂交”优势和学科体系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沟通“规范”和“事实”的有效性,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表现出了对它的关注和兴趣。


  

  一、宪法社会学的学科价值


  

  宪法社会学的产生,既是社会学知识运用至宪法学研究的自觉产物,又是法治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宪法学研究的繁荣和进步,其中也不乏对中国宪法学研究具有启示意义。


  

  首先,宪法社会学的产生是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运用至宪法学研究的自觉产物。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说:在法社会学产生之前,“‘法律学’是处以一种‘光荣孤立’的状态下,正像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各门社会科学没有为‘法律学’的研究提供任何帮助一样,‘法律学’也没能为这些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任何信息”。{1}232—233只是继涂尔干、马克思和韦伯后,法学才正式开始了“通过法研究社会学,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2}9的进程,由此也诞生了汲取社会学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的宪法社会学。虽然宪法社会学不像法社会学那样接踵于社会学的发展而完整、严格地经历机械实证主义、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和综合整体研究四个阶段,{3}30但推陈出新的社会学思想和方法无疑为宪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智识的“活水”,促成了宪法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在这方面。德国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格贝尔、拉班德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学派是宪法学研究的主流,他们“想建立一个不与伦理道德、政治、历史以及其他东西搀合在一起的‘纯净的’科学法学,建造‘一个适合重新建构实在法和旨在对这些实在法进行解释的概念及原则体系’”,{4}485但是日尔曼历史法学的传统和发展着的社会学使德国宪法学对逆着形式主义宪法学,开辟了现实主义研究的线路。如公法学家基尔克(1841—1921)吸收了社会学流行的“社会有机体”的思想,表达了“国家是历史生成的有机体,国家是有意志权力的法律人格,国家是自治的社团联合体”{4}495的观点。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人类学知识以及耶林利益法学的影响,龚普洛维奇(1838—1909)极力倡导将社会学知识运用于政治和法律研究领域。在他看来,国家应该是“‘自然生成的统治组织,其目的是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它是自然法中必然进行群落斗争的结果,而从斗争和奴役中诞生了法和文化,原始部落和种族转变成阶级和等级,产生了拥有国家上层建筑的民族,便形成了国家形式和拥有相应法律秩序划分的国家行政”。{4}603言下之意,国家和法律是社会中不同集团力量相互冲突的产物。面对当时德国形式主义宪法学派和现实主义宪法学派的离心趋势,耶利内克(1851—1911)在区分应然和实然的基础上,将国家学说分类为进行社会学的经验性思考的“国家社会学”和进行法学的规范性思考的“国家法学”,并力图通过把二者理解为人类意识现象进而把它们结合起来。{4}603他认为:“国家的社会理论建立在人际关系以及‘由人际关系的客体聚集起来的’某种‘心理基础’之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意志关系受时空限制,同时与目的相关。”{4}614在这里,耶利内克表现出了对当时自然科学的进化论和正在形成的心理学知识的兴趣,并兼有从文化模式理论角度来整体研究宪法的意蕴。在耶利内克身后,R·施蒙特(1882—1975)、C·施密特(1898—1985)等人继承他的国家社会学的一脉。“他们从‘政治’和‘历史’上思考问题,或者在与哲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进行无拘无束的对话中增强自己的方法意识”,{4}620—621“宪法学问题再度被置于整体脉络中。”{5}9施蒙特认为,应把“国家理解成法律与法律以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社会心理现象”。{4}621施密特则把宪法分为“绝对意义的宪法”和“相对意义的宪法”。他认为,“绝对意义的宪法”是“制宪主体(君主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5}中译本前言,2在他看来,政治决断实际上是不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一部宪法要么通过制宪主体单方面的政治决断产生出来,要么就是通过若干制宪主体相互间的协商产生出来”。{5}51他还认为,宪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有一种根本的或在根基处涌动的力量或能量使政治统一体处于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过程中,宪法就是这个过程的原则”。{5}7由此可见,无论是耶利内克,还是施蒙特以及施密特都强调宪法背后的“社会的力”对宪法生成和实施的基础作用,并在方法论表现出了整体研究的趋势。在当今,互动理论、系统理论更是广泛地被宪法学吸收与利用并为宪法学研究开辟了极为广阔的学术空间。前者形成了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后者则形成了卢曼和托依布纳的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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