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以单个作用力的个性分析为手段。排除式思路的运作过程,就是以单个的作用力为样本进行分析,权衡将其纳入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得出否定性结论,则予以排除。之所以采用这种个性分析的手段,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其一,只表明支持某一分类,而不分析该分类的合理性和其他分类的不合理性,是当前学界相关著作的主流论述模式,也是造成行政行为效力内容问题领域内学说林立的根本原因。要实现学说之间的交流融通,一个捷径便是寻找两个学说之中所相近的概念进行比较、甄别,最后作出取舍。如上文提过的确定力,在数个学说中均有涉及,要权衡这些学说的异同优劣,研究确定力的一般内涵无疑是一个适合的突破口。因此,对单个效力的个性分析,实际上是贯通各学说研究的桥梁。其二,本学说内部在结构上失调,难以形成足够的说服力,是当前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分类的重要表现。比如,台湾的翁岳生教授将行政行为效力分为存续力和构成要件效力两项,由此掀起了一股以存续力替代传统公定力的思潮。然而,存续力的内涵是什么?当前学界非但仍然莫衷一是,而且相互间出入甚多,这样一个概念,如何同其他的作用力融合?又如何实现效力内容的结构性优化?又如,传统四效力说中一直视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拘束力,其内涵究竟为何?学者们要么一笔带过,不究其详,要么简要分析,却似乎处处透着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影子。可以说,在四效力说中,拘束力是内涵最模糊、研究最匮乏、存在必要性最值得怀疑的一个。但正是这样一个很难看出有什么结构性意义的效力,却作为四效力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传承至今,这就难免令人对四效力说的结构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三,个性分析的过程,事实上是为了明确各个效力的确定内涵,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重构做出必要的铺垫。同一个效力,其内涵在不同的学说中却出现了不同的变化,使得该效力的本来面目无端被模糊化,倘若连效力的内涵都无法确定,如何进一步对不同的效力组合进行探讨?因此,倘若各学说分类的研究遵循的是一种纵向的思维进路的话,那么对某一效力在不同学说中的特点进行总结分析,进而总结出该效力内涵的本来面目,则是采用了一种横向的研究模式。是故,以单个作用力的个性分析为手段,是排除式思路的又一理论基础所在。
以上两大理论基础互为补充,有机运行,进而产生了适用排除式思路的四大标准。
三、追问:排除式思路的标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