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乡土社会与法治
周乐忆
【摘要】本文试图从乡土社会的概念、特征入手,探讨乡土社会中的法治问题。在乡土社会中法律的适用遇到了极大的障碍。面对这些障碍,我们该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模式。仅仅依靠这种模式在乡土社会又是不够的,必须对乡土社会的道德文化进行重建。
【关键词】乡土社会;法治障碍;模式选择;契约精神
【全文】
一、 乡土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众所周知,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所谓市民社会乃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欧洲各国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市民社会的形成是由于人们通过订立一个社会契约,让渡部分权力给自己信任的人,从而形成公权力。[①]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国家之手,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则从政治国家中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学者花很大的精力来研究市民社会[②]固然有其意义,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讲,广泛存在着一种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第三种社会形式——乡土社会。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这一概念。市民社会是纯粹的经济社会,理应成为法治的“先行军”,但在广大农村“乡土社会”中如何实现法治?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乡土社会的特征有个了解。[③]
首先,从人与空间的关系来看,乡土社会是不流动的。
乡土社会的不流动性主要表现在:(1)乡土社会的人谋生方式凝固、单一,除了种植业不知道有别的利用土地的方式;(2)乡土社会的人口流动甚微,因为“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土地上的”。(3)乡土社会的人安土重迁,珍视泥土。
其次,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是对外以聚居集团为单位的孤立和隔膜而对内是人皆共享的“熟悉”
由于安全、经营方式和水利合作等的需要,乡土社会的人往往聚村而居,子孙继承父辈的遗业,人口一代一代的积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由于其农业的发展基本上满足了其自身的需要,因而其无需与外界交往,也正由于此,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鸿沟是巨大而明显的。市民社会的人往往嘲笑乡土社会的人“土气”,殊不知,“土气”包含着一种适应,一种伦理,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