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乡土社会与法治

  
  通过这段论述,费孝通先生清晰地揭示了乡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差序,即通常所谓的“伦”。在这样一个严格的既定的等级秩序里生活,群体的界限向来不是很清楚。由于差序格局不产生所谓的公私问题,乡土社会对群体与个人的划分是相当脆弱的甚至是空白的,个人找不到群体,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分明的界限,唯一可以着手的,具体的只有自己。而乡土社会的家庭(小家庭)不过是若干个“自己”由“伦”穿引而构成的。因而乡土社会的家庭更像是一种绵长性的事业组织,在其中纪律是被认为高于感情的。与西方家庭相比,乡土社会的家庭拉入了政治、经济等其他功能。于是,乡土社会中的人更多的是处于一种事业组织中,而各个家庭之间的联系是不紧密的,甚至是松散的,因此团体观念也无从产生。

  
  从深层次讲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了契约观念,团体观念未在乡土社会中扎根。而思想基础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三、 在乡土社会中实现法治的模式选择与道德文化重建

  
  关于实现法治的历程,大体由两种模式可循。

  
  一种是社会演进型法治。社会演进型法治强调的是依靠社会内部的一种自发的、自然的力量去发展、演进,从而实现法治。但从乡土社会的现实来讲,其实现法治的过程,最缺少的就是时间。我国正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也日益发展,而市民法也日益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花上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让乡土社会自发去演进,我们暂且不问结果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其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和操作成本无疑将是巨大的,并可能使乡土社会长期处于被动适用市民法的境地。因而这种法治模式在乡土社会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是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推进型法治强调通过国家在较短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以自己掌握的政治资源推动法律的实施,并试图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全力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基本动力或是初期的主要动力是政府,以及在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在这种动力机构中,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⑥]这个模式强调的是设计与操作的高成本和社会法治化中的尽可能的“低成本”。即强调由政府尽一切可能把法治的“种子”撒向乡土社会,让乡土社会中的人去被动的去接受。事实上,我国政府也已采取了众多积极的措施如普法、送法下乡等推动法律的普及。但是从上文对乡土社会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乡土社会中最缺乏的并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没有法治,乡土社会的人可以依靠“长老统治”,教化权力对各种关系加以规定。笔者认为,乡土社会最缺乏的是市场经济及由其产生的契约观念、团体观念。毋庸置疑,只有市场经济发展了,法律在乡土社会才会有更广阔的适用的空间,而且市场经济是契约精神、团体观念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