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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乡土社会与法治

  
  伴随着人们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交往,乡土社会中的人们的流动性必然会加大,而商业交往的一个重要场所就是小城镇。只有这样,才能把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来。而这里的关键是推进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把乡土社会的土地加以集中,使其集中的少数人加以经营。同时应放开乡土社会的人向小城镇转移的限制,使更多的人融入市民社会之中。这种人口流动的最直接的积极影响就是加快乡土社会中的人素质的提高促进其开化。

  
  只有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人们才会充分认识到个体最重要的权利是财产权,契约权。而笔者认为,要实现乡土社会的法治,必然要对其道德文化加以重建,即解决法治过程中的问题应建立在一个文化基石上,就是契约精神。

  
  无论从乡土社会的特征、权力结构社会结构等各方面分析,均缺乏一种平等的观念。正如平等的观念是现代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基础一样,契约平等观念是现代契约观念的前提条件。只有废除契约主体的资格不平等,才能使乡土社会发生根本的改变。通过对主体平等的确立,个体的积极性才能被调动,也才可能谈分工协作,而分工协作的达成无疑又将促进团体观念的形成。只有这样,乡土社会的法治才有思想基础。

  
  四、 小结

  
  乡土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将遇到极大的困难。面对缺乏法治的基本土壤——契约观念、团体观念这一现状,仅仅依靠政府推进模式法治是不够的。从根本上,我们必须大力推进乡土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来一次“罗马法精神的复兴”,把乡土社会的人们从基于身份关系的“伦”中解放出来,把个人从教化的权威中释放出来。⑦惟有如此,乡土社会的法治才有希望。

【作者简介】
周乐忆,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参考文献】[1]徐国栋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考(J)法学,2001(10)
[2]徐国栋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C)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1994年年会论文
[3][5]刘建华,孙立平 乡土社会及其社会结构特征(M)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4]西塞罗 论义务(M)王焕生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蒋立山 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I)中外法学 1998 (4)
[7]江平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外法学 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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