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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分析

  
  三、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思考

  
  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意义,在于如何减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成本的同时最大化收益。本部分笔者将以上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为基础,探讨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相关原则和策略。

  
  (一)变革造法机制,实现宏观调控法的均衡供给

  
  经济学上的均衡的含义之一是变量均衡,它意指这样一种事实状态:即一种产品或要素的供给量与需求量均等,既不存在供不应求,也不存在供过于求。[11]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宏观调控法的产生过程,事实上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以国家意志表达出的外部强力的供给过程,其当然要遵守经济学供求均衡的原理。然而,我国宏观调控立法市场上远远没有实现这样理想的均衡。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的国家,政府一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在宏观调控立法中表现出的一种“高度的自觉能动性和造法意识”,这种造法机制必然会导致宏观调控法的客观性、科学性易受立法主体的个人意志尤其是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事实上,来自政府的“过度调控”依然是当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宏观调控权运行中的越位和错位现象严重存在。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要实现规划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一致,避免宏观调控法律供求的失衡,急需变革当前以政府为主的宏观调控造法机制,改变政府为主的立法模式,收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权力,坚决制止有关部门借宏观调控之名,行部门利益保护之实的现象发生,将现行的以政府为主制定宏观调控法的政府立法模式变为以人大为主的人大立法模式,并加强对委任立法的约束和宏观调控法规的审查。[12]

  
  (二)利用边际成本规律,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

  
  边际成本是指每增加一个单位的产量使总成本产生的变化量。经济学认为,在产出达到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一个单位产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正如有学者论述那样,法律制度的制定也符合边际成本递减规律,“每增加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经济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和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 [12]当前,我国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立法的泛化现象、宏观调控方面的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各单行法缺乏共同的原则指导、由此导致的立法成本增加及效率低下的弊病依然相当突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学学界和宏观调控管理部门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应该制定一部宏观调控领域的基本法的立法构想,并于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并产生较大的影响,[13]笔者认为,制定一部统帅各类单行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对于协调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整合立法资源、降低单行法的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领域立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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