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多种多样,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其作类型化处理,假定实存有两种宏观调控法律,一种是适合市场需要,与市场经济发展同向的法律,我们称为“良法”,一种是违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无任何有效益产出甚至是负效益产出的法律,我们称为“劣法”。面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受控主体可选择的策略也有两种,遵守和不遵守。其社会收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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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法律 |
良法 |
劣法 |
调控
受体 |
遵守 |
100000 |
-10000 |
不遵守 |
0 |
0 |
(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前文已经论及,宏观调控法律关乎一国整体经济运行与发展,因此,本图所指收益是社会收益,也就是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而不是单个个体的收益;第二,当宏观受体不遵守宏观调控法律时,可能面对来自公权力的惩罚,比如罚款等,但这仅仅是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并不影响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减,故笔者不再作进一步分析。)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宏观调控实施的最优收益,是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场需求的“良法”并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这固然不是什么新发现,早在几千年前,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在论证法治的要义时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是,该结论依然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第一,和前文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成本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一样,制定具有“良法”属性的宏观调控法律是宏观调控立法的首要追求;其次,为了确保制定的宏观调控法是“良法”并得到普遍遵守,宏观调控立法更应该倾向于采取“一致同意”立法原则,以更充分地反映社会的需求,确保立法的准确性,减低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对抗成本,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强制性供给。对此笔者在下文将详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