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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

  

  (三)刑事政策主体反思:公民参与不够,国家社会资本投入不足


  

  从犯罪控制主体角度,可以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国家本位型、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三类。[85]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是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国家不受任何外部标准的干预,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强行要求对统治规范的绝对服从”,“国家反应可以随心所欲地指向犯罪人,也指向越轨者”[86]。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则“排斥了一切国家反应,而以社会为本位,呈现出自主、自律、权力和权威共享的特征,其目的是要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成功地保持在互相密切团结的人的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以使共同体发展。这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类型。”[87]而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则同时考虑了国家和社会两方面主体在对犯罪反应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模式中,对违法犯罪的反应仍然是以国家本位、以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为核心的,强调国家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这种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模式忽略了公民在控制犯罪中的参与作用,造成国家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从社会资本角度看,刑事政策的模式选择应当实现由国家本位型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转向。[88]具体来说,应该从两方面着手:(1)要强化公民在犯罪事前预防、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参与力度。公民可以从多个方面参与犯罪事前预防,如成立治保委员会、邻里守望[89]等等。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公民也可以参与到刑事司法、刑事执行及更生保护等过程中。如在刑事司法阶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告、检举;在刑事执行阶段参与社区矫正和狱内帮教;在更生保护阶段对出狱人员给以关怀和帮助;等等。(2)进行相关制度变革,为公民参与控制犯罪提供条件。一是要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了解、清楚犯罪基本情况是公民参与控制犯罪的前提条件,只有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才能有效参与犯罪控制。二是适度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公民参与犯罪控制的积极性。如奖励举报、奖励见义勇为、治安承包[1]、发展保安公司业务等。


  

  (四)刑事政策侧重点反思:重打击疏预防,社会资本重视不够


  

  虽然我们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强调“打防”相结合的犯罪控制对策。但在实践中,依然是以“打”为主,预防不足。这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法律成本大),而且预防犯罪的效果不明显。预防不足主要在于社会资本投入不够,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没能很好地意识到社会资本在预防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大措施。以“打”为主的刑罚手段是一种事后预防手段。事后预防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根据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是促使成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控制成年时期犯罪的发生,就必须考虑引发犯罪发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方面因素,也即尽可能地强化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增加社会资本,从而强化非正式社会控制,最终预防犯罪的发生。而这一点,刑罚恰恰是不具备的,其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资本,反而会弱化社会纽带联系,减少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社会政策正削弱着社会资本的形成,不利于预防犯罪。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GDP增长,强调基础设施、城市形象工程等方面建设,忽略道德建设,导致社会信任严重不足,国家社会资本下降。同时,大量的单位解体、城市拆迁、人口流动,造成个体的社会网络关系弱化、断裂,个体社会资本急剧下降。这已经成为一类重要的间接促使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又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过于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口号,把基于社会分化引发的社会冲突都上升到政治稳定的高度。此种做法不仅不能弥补因社会阶层分化而造成的社会资本流失,反而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资本下降对犯罪生成的促进作用,如基于失业、下岗、劳工权益纠纷而引发的犯罪悲剧便是。


【作者简介】
汪明亮,男,安徽黟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曾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
【注释】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
Travis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p3.
Robert J. Sampson, John H. Laub. Crime in the making: 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前引,第32-33页。
前引,p256.
皮埃尔·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页。
Alejandro Portes. The Economic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 a conceptual overview. in Portes(ed.), The Economic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Es-says on Networks,Ethnicity and Entrepreneurship.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5. p12.
Ronald Burt. Structural Hol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9.
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前引,第18页。
前引,第23页。
前引,第59页。
如,必须通过积累而成的;有规模效应;需要不断地更新;具有生产性。参见杨雪东:《社会资本:对一种新解释范式的探索》,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3期,第58页。
参见前引.第103页。
与个体社会资本相对的是团体社会资本,国家社会资本是团体社会资本的最高形态。出于刑事政策研究的需要,本文仅分析国家社会资本。西方学者的研究也是从这两个主体角度展开的,正如林南所归纳的:一是关注个人对社会资本的适用。在此视角方面,社会资本类似于人力资本,因为个人进行这些投资是为了其自身的回报(一些利益或利润)。个人回报的聚集也有益于集体。在这个视角中,分析的焦点是:(1)个人如何在社会关系中投资;(2)为了产生回报,个人如何获得嵌入在关系中的资源。林南、博特、波茨等便是持此分析视角。第二个视角关注群体层次的社会资本,他们的讨论集中在:(1)某些群体如何发展并或多或少地维持作为集体财产的社会资本;(2)集体财产如何提高群体成员的生活机会。布尔迪厄、科尔曼、普特南、福山等都是持此视角。参见前引,第20-23页。
传统血缘依附型社会资本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反映的是人类早期的与农业经济相伴的社会资本形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现代公民型社会资本建立在业缘关系基础之上,反映的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与商品经济相伴的社会资本形式。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普遍信任型社会资本以信仰或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制度和规则之上的信任;而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信任。
这里的社会位置(初始位置)包括先赋位置和自致位置。先赋位置是自我继承的位置,通常来自于父母;自致位置指自我获得与占据的社会位置和社会角色。参见前引,第63页。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参见陆学艺:《当前社会阶层分析与探讨》,载《民主》2005年第10期,第9-10页。
戈兰·海登:《公民社会、社会资本与发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第6页。
参见罗伯特·D·普特南:《独自打保龄球:美国下降的社会资本》,虞大鹏等译,载《规划师》2002年第8期,第85页。
参见前引,第200-205页。
参见前引,第32页
参见田凯:《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局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93页。
参见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8页。
王俊拴:《当代中国政治体系权威性建构的基本特色》,载《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4页。
参见张甘妹:《刑事政策》,三民书局(台湾)1980年版,第5-8页。
限于篇幅,至于社会资本消极作用,特别是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
William Dudley. Crime and criminals: opposing viewpoints. Greenhaven Press, Inc. 1989. p137.
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19页。
家庭纽带弱化情形如:(1)来自父母的无规律的、严苛的、威胁性和惩罚性的管教;(2)父母管教程度很低;(3)父母对孩子的拒斥;(2)孩子对父母情感依恋程度很低。参见前引,p65
Braithwaite, John. 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90-91
Crutchfield, Robert D. Labor Stratification and Violent Crime. Social Forces 68:495. 1989.
Frank P. Williams III, Marilyn D. McShane. Criminology Theory: Selected Classic Readings. 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3. p34.
刘德福、汪澄清:《中国大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参见汪明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即便是现代经济发达时期,一些具有单位制特性的群体,依然对单位成员有着强大的约束力,抑制着单位成员去实施犯罪活动。例如,有“天下第一村”之称的华西村,村里统一分配别墅、每户配备轿车,钱直接从股金账户中扣除。不过,村民如果离开华西村,别墅、轿车、股金都要被没收(张立:《华西村换帅背后》,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7日)。华西村对村民有着强大的约束力。在此背景下,华西村创造了40多年无刑事案件的记录。金维华、范建跃:《富甲天下平安为本》,载《人民公安报》2006年6月2日。
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09页。
张甘妹:《犯罪学原理》,汉林出版社(台湾)1986年版,第212页。
何雪松:《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参见前引,第88-89页。
根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中国大陆150万个家庭占有全国财富的70%,而在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是5%的家庭占有50%- 60%的财富。本刊首席时政观察员:《六中全会<决定>10大关键词》,载《领导决策信息》2006年第41期,第6页。
参见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载《学习时报》2006年第6期。
郑永红:《基尼系数与流动人口犯罪》,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第49页。
参见麻泽芝、丁泽芸:《相对丧失论——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134页。
参见前引,第653页。
参见前引,第663页。
江作军、刘坤:《论当代中国社会资本的转型》,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5期,第224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
参见张凯:《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当代中国信任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0页。
1990年,由美国学者英格雷哈特主持的“世界价值研究计划”调查显示,在中国,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人,占到被调查者的60%1996年,在英格雷哈特的再次调查中,这个数字已经跌到50%。而到1998年,王绍光的调查显示,只有约30%的中国人相信社会上大多数人值得信任。参见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23-39页。
以意大利西西里为例,在发生盗窃时,如向警方报告,75%的情况是无所作为,15%能找到罪犯,只有10%能追回赃物;如找黑手党调解,只有5%未获成功,当然被盗人要拿出被盗财物的1/4-1/3供调解人和盗贼分享。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140页。
参见前引。孙立平书,第142-143页。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58页。
参见前引,第97-98页。
参见郭国祥、郭曙岩:《全球化视野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权威的转型与发展》,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3期,第118-119页。
参见前引,第99-104页。
参见晏辉:《守望家园—家庭伦理的当代境遇》,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110页
参见李飞、杨坤:《中学生学校归属感现状及培养》,载《教学与管理》2006年第5期,第25 -26页。
参见韩承鹏、潘明:《和谐社会与利益整合》,载《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第14-15页。
俞吾金:《新时期意识形态的特性》,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1日。
参见郭燕:《构建公民社会与培育社会资本》,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第43-44页。
参见前引,第170页。
参见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6页。
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7页。
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参见前引,第9-11页。
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Sons, Inc. 1985.p571.
前引,p571.
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16页
参见李学斌主编:《重新犯罪控制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7页
前引,p255.
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这四个方面标准是:第一,死刑的数量及适用范围;第二,自由刑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比例的大小;第三,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状况;第四,刑罚的价值观念。参见游伟:《我国刑事法领域中的“重刑”问题:现状、成因及其利弊分析》,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第54页。
潘军:《死刑报告》封面,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曲三强、苗生明:《社会预防为主,刑罚预防为辅》,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第25页。
藤木英雄:《刑法上的学派对立:旧派和新派、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载《法学译丛》1980年第1期。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参见严励:《刑事政策的模式建构》,载《刑事法评论》(第13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前引,第215页。
参见刘晓梅:《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选择》,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23页。
所谓邻里守望,是指市民应彼此了解,守望相助,不分份内份外,监视嫌疑,报告警察。邻里守望制度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曾编写了《邻里预防犯罪手册》,详细阐明了怎样组建邻里守望制的细节。参见约翰·格拉海姆、特雷弗·白男德:《欧美预防犯罪方略》,王大伟译,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04页。
治安承包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体现公民参与控制犯罪的治理模式。所谓的治安承包,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价格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的目的的一种方式。参见杜海林、傅崇才:《治安防范新机制浮出水面——泰安市基层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制的调查》,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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