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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的规定应加入之日后15年内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部门适用。”⑴
  根据该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面临着两个问题:(1)按照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争取市场经济待遇;(2)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依赖于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必须依照每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逐个去论证自己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也由各国自由适用。
  三、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识
  1.“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歧视性。其一,其没有准确的国际法依据。其二,这是一种类似于“有罪推定”的判断思维,即首先认定一些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再来排除;这与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一贯推崇无罪推定思路相矛盾。其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并没有严格的判断标准。其四,我国入世时接受“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就是基于全局的一种妥协战略。
  2.“非市场经济地位”不等于我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早在1992年至1993年,当时的世界银行调查报告和美国CIA的调查报告就已经确认,中国90%的消费品价格已经放开和自由化,不再有国家的干预和指令性计划。⑴到目前,除了少数关于国计民生的工业原料、粮食、食盐、烟草由国家专营外(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其余商品都已放开。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中小企业所有制已全面私有化,因而从经济体制上基本完成了转型过程。⑵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可见一斑。所以,国际贸易中,我国被当成“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能否认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事实。
  3.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还要到考虑其政治因素及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其一,美国、欧盟在与中国进行中国入世问题谈判时,把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问题作为一个谈判筹码,“一个目的是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⑶;因为中国无法接受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作为妥协,接受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其二,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南斯拉夫被欧盟等国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到了20世纪90年代部分东欧国家被欧盟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及比中国市场化改革要落后得多的俄罗斯近年来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不能不使人对欧美国家国内法上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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