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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向光富


【摘要】本文在阐述了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外国对华反倾销中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依据”后,有针对性坡提出了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出路:从微观而言,企应积极应诉,在目标市场设立生产企业;从宏观而言,国家对外积极争取、对内进行相应改革、引导出口企业转变贸易观念。
【关键词】文献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未因我国加入WTO而解决。我国出口企业因此面临两难境地:置之不理,则企业出口产品将被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幅度,按此标准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将可能使企业产品退出进口国市场;如果证明本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证明过程之复杂,应诉时间之漫长,而且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无法承受这些成本的,这使得许多企业知难而退,最终往往又意味着出口无法进行。按我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的说法,“这个就是我们入世谈判中留下的尾巴”⑴。2003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数创历年最高,涉案金额约占全年外贸出口总额4383.7亿美元的0.5%,相对比例虽然不高,但绝对数字却很大,即当年有价值22亿美元的出口货物被立案。⑵虽然这其中有价值约一半的货物胜诉⑶,但考虑到中国出口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的因素,应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截至目前,已有36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⑷,但是这些国家无论与中国的贸易额,还是对华反倾销诉讼立案数上都只是“轻量级选手”,要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必须赢得美国、欧盟、日本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支持。然而,它们要根据各自国内法考察中国的经济体制,这是一条漫长而复杂的道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是我国更多出口企业“不堪承受之重”。在阅读众多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发现,我们以往在此问题上的误区还不少,基于问题的复杂性与重要性,笔者不吝笔陋,求教于学界师长。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有关依据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起因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进口国发现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⑸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实施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以及相关标准。同时,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被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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