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抽象法与主观道德法的对立中,黑格尔确认主观法同样没有独立意义,只是现实的理念的伦理法的发展环节。他的主观法只是自在自为的无限意志,抽象法只是自在的自由意志。随着法理念的辩证运动,扬弃主观法的无限任性,以及抽象法的客观性即非纯粹主观性,而使法理念成为现实的、伦理的、国家的法律。在黑格尔那里,客观意志的抽象法只有经过主观法的意志的确认,也即道德化后才是有效的。自在的法通过主体选择,达到善,或者良心的肯定后转化为自为的自由意志。正是在这种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相对中,法变为国家伦理的现实法律。也就是说,是国家赋予法以实定法律的生命。这样,主观法因为仅仅是趋善的意志,善以恶为代价,在法的运动中需要扬弃主观意志的恶性,最终达到绝对道德的也即伦理的、理念的、上帝意志法。显然,这种关于法的意志的道德环节与抽象法一样,都是片面的形式,是整体的一个方面或者部分,没有独立意义。然而,这种思辨的道德法有什么价值呢?在法的形而上观中,可能存在、或者认为法是抽象客观的或是完全主观的现象,有孤立、片面、僵化的危险,在一般的形式化思维中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和这种片面的、静止的形式化的认识法相比,主观道德法和客观抽象法作为伦理法成长过程的环节,作为整体法的组成的必要内容,这样的认识无疑是更大的进步,这也是辩证法的更加高明的所在。但是,法的辩证运动观企图将法一分为二,然后合二为一,并否认部分法的相对独立性,将整体法理念绝对化,或者永恒历史化,法的实践成为无止境的虚无化运动。这就使法真理只能是不现实的,非人道的存在,是人类彼岸的理想。这种直线运动的无限化,使法成为自由的精神枷锁,成为人心中的神,使人成为上帝的顺民;而除了完美君子,或者君王的而外,其他个人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的真理的主体。道德法终将成为不道德的,成为人性的束缚、理性的躯壳、无用的激情。
从逻辑上说,法不仅仅是人的精神发展的环节,在人的精神总体中,法理念具有本质的地位、价值和功用。可以说,没有法理念的精神,就不是人类的真正精神。任何自由精神,无论从无意识、意识、还是物质的角度看,都含有法的精神因素。所以,法理念自身是以完善的形式出现的,与人类精神总体相统一,决不是形而上的相对静止,或者形式化的绝对的辩证运动的存在。法理念就是人的精神与天理大道的同一态。在这种境遇式的、人化的法理中,体现法治的大道德。也正是在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中,法理念的不朽性达到与每个人,与人类精神内在的一致,达到现实化,自明化,内化。这里,只有真理,法理念就是真理。从远大的视域看,它是壮观大美的;从即时的视域看,它是至善至情的。这种道性的法理念远远超越了逻辑化的辩证法道德理念,使发理念发展到一种更高的、更博大的境界,使人类精神在更深远的层次上达到同一。只有这种道性理念,才是人类不朽的价值理念。这样,主观法发展到道法的机制就是,主观内化客观过程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忘我而达到大我、有我、私我的过程;这是一种思维时间化的方式,将三维时间一维化,即时化,境遇化,建立起存在-存在者场在的整体图像,法理念成为系统的生生不息的四维现象,其内有道,其外有德。
总之,我们认为主观法在实质上是一种形式的划分,是逻辑的推论,没有具体的时间性,是不真实的法理念形态。这种主观法,或者说善的主观法,应当去除自我意志的绝对性,即达到忘我的境界。只有在这种视域中,自我意志与非客观的自然意志(天道)才能自明性同一,这种法是在无主、客观法的相对中的整体现象,它是本质的现象,是道性的法(简称道法);这种道法,不是他在的,是非他人意志的强加,也是非客观的规律,就是法治理的降生,使自由的我在忘我中体验;它是法的道在。道法是生命式的,是天道与自我意志的完美合一,是艺术化的我的绝对真理,通过我而超越于我,达于天而不是天;不是我的主观意志,也不是完全客观的天理;它就是二者的系统性、整体性、大合一的过程;这种道法,才是真正的本来意义上的道德法。所以,主观法或者说良心、善的法都不过是达于道法的脚手架而已。
(三)统一伦理法
黑格尔认为,法是抽象的善,道德是良心的形式。主观的善即良心,道德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即法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法和道德本质上都是善,是善的形式和内容,二者都是有限的,只有无限的东西即伦理,才是现实的。那么,理念就是善,善是无限的,也是现实的;善法才是真正的法。这个法善就是上帝的化身,因为上帝是无限的善。在人的意志中分裂出主观(纯自我)和客观(纯外在),然后又回归于统一的上帝。而上帝只在每个人的心中,上帝就有无限多的可能性,最终伦理的法也只是上帝存在,或者上帝法的一种另外的、更加精致的表达、诠释形式而已。所以,这里我们再继续专门考察一下黑格尔的伦理观念。
在黑格尔哲学中,只有概念化的东西,才是现实的、真实的存在。否则,一切都是支离破碎的东西,没有理性的,也是不存在的,就是不现实的。所以伦理必须是概念的,这个概念是复杂的统一体,也就是客观的现存世界和主观的意识相结合的自由的定在、具体化。
1、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黑格尔说过,它是活的善……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5】我们由此可以认为,伦理是关于自由的理念,就是说伦理是法。因为,法就是自由的理念。伦理是活的善,也就是具体的善,伦理是善的理念的现实化。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这句话很费解。黑格尔解释说,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在这里,善就是实体,也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6】换句话说,伦理就是主客观环节的统一体,客观的东西结合了主观的自由意识就是现实的伦理,也就是真正具体的善,所以伦理只是善,完全扬弃了恶的因素。黑格尔认为,这种伦理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又是需要主体认可的东西,是充满主观性的存在。我们以为,善是真实的,恶也是真实的,而且它们都具有独立性,绝对单纯的善、或者恶是不存在的。善恶无别,真理本无善恶。单纯的善不是真理,单纯的恶也不表达真理。所谓真理就是在场的真实,是存在-存在者整体之同一化场在显现。在这个意义上真理只能是真质的场在(内容与形式同一),而不能是单纯形式的、逻辑的表象。真理只能是意识的直观场在,或者无意识的非理性的觉悟知境界。这样的真理本来是不可言说的,它是理性的确信,是绝对的知,即绝对意识(天人合一)场在。法的精神就是这种绝对精神,它是具体的,我化的,也是普遍的,超我的。这种法的绝对的精神是一切法律的精神的源泉所在。为了克服这种绝对精神的神秘性,人们必须通过
宪法的形式表达这些思想。这样的思想是国家观念的最深层的精神来源,在国家形式产生之前就存在。虽然这些思想具有普遍性,但是还必须通过我的确证。比如,公正,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它们既具有抽象性,也具有个别性,不能强加于我,一切自我也应该具有这种能力确信它们。
2、 伦理是永恒客观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