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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法学思想批判

  一切抽象现象都是现象学需要排除的,它要中止一切价值判断。同理,现象法是非价值的,它只表达真理,它不追求大善,但要抑制恶行,它讲人性,是人道的真理。它不是忘我的,而是非我的,即先有我再异我;先他在后我在。在这种异我我在的非矛盾境界,达到一种存在-存在者的整体同一,此时此刻真理之光直接照耀自我的意识世界,使我的内在意识中看到一种确定不移的真理,它与自我内在性一体存在,此时的世界在非对立中达致同一,它是美的世界,是真的世界,是人性的世界。这样,善恶之人在现象法这里自然也是平等的。所以,现象法的格言之一就是: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就是说,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在科学的法律面前无敌我之别。这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而是每个人的自由意识之中的绝对真理。它不需要任何他人的肯定,我就是它的绝对支持者。一切法律和权力都不能违背这个真理。无论是国王,还是任何其他权力者,还是国家、人民,乃至人类整体都无权侵害这种平等关系。它不需要实在的证明和他人的宣布,因为我是与任何人一样高贵的,假如人间有一个人是高贵的、值得尊重的,它就无例外。 
  总之,在现象法视域中,法的实质是无的自由,是真实的无,它的现象是有的自由。它表现为人类意识的规律性。这种实质的无是我与一切他在的最和谐和高度的同一,法的实质在瞬间的同一性中显现,而法的现象也即有的自由是一种空间性,是此在的真实性,是现实的形式,实在的构成无的绝对形式。它不是历史过程,而是自我的内在精神的静在直观或者跳跃式显现,是时间的相对静止,是此时此刻的暂停。在这种外在的瞬间内在空间化过程中,法理念在自我意识中达到一种内心的真实确信,成为科学的概念,从而可以成为自我的行为的正确指示,因为这种绝对意识消除了主观随意性和客观决定性,消除了意识的变化性,达到意识的相对不朽性,即法成为自我的绝对真理。只有这种真正通过自我审查、决定了的科学的法概念,才可以成为我的绝对律法的依据。3、现象法方法 
  在法理念的辩证运动中,抽象法表现为无限多样的可能性,在它的实定化的国家形式中,立法者的精神性的客观意志没有任何内在或者外在的限制,可以达到权力者自由意志就是绝对的法律权威的状态。在现象法视域中,本质直观的法现象就是法的整体,抽象法最多只能是其一个非独立的形式的虚拟的维度而已。也就是说法现象不是整体的一部分,也不是对立双方的一种外在关系,而是自我意识的绝对性状态,其间并没有主-客体这种差别关系,法现象直接进入自我意识的深层达到实质自身。在抽象法中法是权力者的客观禁令,因此这种客观抽象法难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在现象法中,这种禁令需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因为权力者的意识是一种绝对意识,达到了相对的真实状态,消除了纯粹形式性而体现法的本质。所以,在现象学视域中,抽象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消除了抽象法的相对任性的意志性。【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非矛盾世界的现象法中,法与法律达到相对绝对的同一。在这种性质的同一中,首先需要作为法关系主体的自我排除一切主观先见(包括法理),中止一切其他非自我意识的既定的主观判断;然后需要对一切干扰自我意识的客观外在的法现象(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实行悬置;最后通过现象学还原达到对法的先验本质的直观的绝对自明性意识。 
  4、一个结论 
  所以,抽象法是虚假的、形式化的逻辑化的矛盾法观念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法理念的真实现象,也不是法的本质的真正发展过程。客观抽象法只能是演绎法本质现象的一种思辨方法,作为一种反对片面的、绝对静止的主观形式法的理论,具有一定的价值。实际上,世界不是绝对的单一的、矛盾的世界,现象法作为一种探索非矛盾世界的科学的法理念体系,比矛盾法更加深刻和科学,有更高的真理性。矛盾法需要发展到现象法,也就是作为逻辑的法需要发展为作为实质的、现实的、真理的现象法,这是法理念的认识的一种科学进化途径。这是我们对客观抽象法理论批判后进一步得到肯定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结论。 
  (二)主观道德法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这里将客观化的主观意志法即抽象法简称为客观法,将主观道德法简称为主观法。在辩证法学思维中人们认为,如果说先有客观法,那么主观法必须与客观法相统一;如果说先有主观法,那么客观法就成为主观法存在的障碍。在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哲学中,(抽象)法是客观的抽象意志、普遍意志,道德(法)仍然是抽象的主观意志、个别意志,二者都缺乏现实性,都是人类法意志的发展环节、抽象形式,具有片面性、相对性。因此,黑格尔认为,法的真理应当是以客观法为正题,主观法为反题,主观法在与客观法的对立的过程中,扬弃意志的任性和偏见而实现法的理性的、现实的统一就可以达到法的现实的真理(合题)。这种理论表面上看起来很有诱惑力,然而法的精神辩证运动是一种完全绝对的运动,企图反映思维绝对运动的规律,这样法的真理势必成为一种虚无化的绝对真理——在主体内心之中,只有最终在上帝精神中得到求证;在尘世之中主体之外,只有在圣人(伟大精英)或者君王(领袖人物)那里得到最后的求证,现实的凡人是永远无法自我证实的。 
  黑格尔通过他的法律思想方式来极力美化基督教上帝学说,与此不同的中国古代道学思想却认为每个人都可与天合一,体现、实践、感悟大道。人既然与天地齐,那么真理只能出自有道之人,它不是什么命定的天子或者圣人,而只是一切平等的平凡的自由人。在主观法中道德是法的主观方面,在道法中道德不只是具有主观性或者客观性,道德的实质是具有不变性、自然性的超验性的人道;这就是普遍的社会人性公德。正如法不仅仅是客观的意志,也还具有非理性的人性情感维度等方面一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还有动荡的民意,在民意之中还有不变的人心天理。天理人心就是天人合一的中道,是得道的人独立、自主、自由的那种超人精神。它是现实的真理,是大美的精神,是此岸的追求,而不是世界的目的,即不是大善的与伦理的世界,也不是求上帝的完美意志;恰是世界在所谓求善的理念中,才变得复杂、混乱、无道。良心是什么?良心是不是自然的善,也是任意的意志,它可以是上帝意志,也可以是本能的意志,具体结果决定于社会历史的教化。良心就是最低限度的善心,是无,是对上天的敬畏,是我残存的人性,是最不确定的一种情感。事实上,善恶之人都有自己的良心准则,它是与公道对抗的,是反道德本质的抽象;在良心中实质上没有他人,其中只是自我感动、自我发现,还远离大道,是无力的意志,是孤独的意志,是人的精神衰退和力量衰退的表现。通常人们称为的道德伪君子也正是尼采极力唾弃的上帝的顺民,所以尼采才说要杀死上帝,也就是彻底抛弃基督教道德教化。 
  在黑格尔思辨道德观中,道德意志是自在自为的无限的自由意志,它不是自在的抽象客观意志,而首先是一种主观性,正是这种主观性决定了抽象的人成为主体而具有现实性,道德的现实性只是在于主体的具体发现。没有这种主观能动性,便没有道德可言;也只有这种主观道德与客观的自在的意志统一,才是真正的道德意志。从形式上说,黑格尔的主观道德观点已经接近了道学的道德观,但二者本质却完全不同。因为,思辨的主观道德是与客观自在意志相对的伦理真理的非独立性环节,没有真正的现实性、独立性。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才是主观道德意志存在的依据。与此不同,中国古代道学文化中的道德是发生的、是整体的、是消除主-客体分离的相对绝对的人的意志、精神,是本来意义上的自然,是纯化的精神,是真正的本质存有,是存在-存在者场在的系统自然无为的精神现象。这种道德是可以实践的道,是科学的,也是艺术的,是无止境的,又是非常现实的,人人可以信之、学之、知之、行之的真理形态。如果说主观法的道德与法律是冲突的,那么道学的道德却是法的基础,是法律的核心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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