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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引用:呼唤中国版的“蓝皮书”

  第八条: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著作权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
  解说: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要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的发表足以侵犯我国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更需慎之又慎。
  第九条: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解说:引用有直接与间接两种,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为更清晰之显示。
  第十条: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解说: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的虚假,例如掩盖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近年来一些作者引用译著时喜欢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著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在注明出处时的作伪。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著,不仅是不诚实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
  蒋浩:呼吁尽快建立法律引注体系
  现代法学学科的迅速发展及学术产品产出量的增加,使专业出版社的编辑对一部作品的学术标准的评判十分困难,法律专业更有其特点,那就是部门法学之间的专业隔阂很大,仅了解基础法学理论还不能对各学科的前沿理论问题进行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理论见之于实践的问题,编辑受学识及职业特点的限制,也大多无从对上述标准作出判断。而一部作品的理论积累与创新是出版者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一部作品具备广泛复制、传播所具备的基本资格。
  早期编辑在图书馆翻阅大量学术书籍来查阅一部作品观点的创新性的方式现在看来显得很原始,而现今大量作品的产出或称“知识生产机器”(邓正来语)的高速运转,也使得采用上述原始方式已不可能。
  专业编辑时常面临着大量的选择,而建立法律引注体系来明示知识的积累、借鉴与创新,对学者、出版社编辑都十分有益。
  各出版社、期刊杂志社都有自己的援引要求,但相对简单的援引要求及各单位之间援引要求的不统一造成了作者无所适丛的局面,而对文献援引范围规定的局限性可能在误导学术研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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