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解说: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所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不过,这种解释学的言说若走向极端,则不免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不可知论之嫌。
第三条: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解说: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则,张冠李戴,不仅歪曲了学术史的本来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关思想学说本身在辗转之间受到歪曲。其实,对于思想或学术谱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正是一个研究者的基本功,通过引文,写作者的这种基本功是否扎实往往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
第四条:写作者应注意便于他人核对引文。
解说: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势必给读者核对原文带来不便。
第五条: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删,必须加以明确标注。
解说:为了节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个事项为读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删。通常增加的内容应以夹注的方式注明;删节则通常使用省略号。
删节之间,引用者应留心避免令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第六条:引用应以必要为限。
解说: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著呢?”总之,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
第七条: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
解说: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例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术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应以代表着晚近作者的看法或思想的版本为依据。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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