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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法的价值基准

  最后,当我们以生命本位作为法的价值基准的时候,作为纯粹精神发明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矛盾与对立可以获得现代人类基因科学的解构而融合起来。剥夺如何产生赋予?破坏如何导致维护?手段层面上的“恶”又如何与目的层面上的“善”同构?上述似乎是“悖论”的问题都有可能在整个生命体系的庞大结构中获得答案。例如,人类学家已经并且正在对“自私基因”[10]和“利他基因”[11]的研究就可能对消除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对立提供化解。社会化也许不独为人类现象,可能在其他生物种群中也存在。作为形而上的社会关系综合体,人的道德行为和自利行为都是理性,但是,它们的真正原点在哪里?是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如果归结为纯粹的“主观思想”原点,我们就可以改造人的思想,使他或者她成为一个高尚的人,我国儒家的全部社会伦理学说正是从此出发的——但是,假如人的理性为单独的自私基因所决定,我们可能成为法律权利本位论的拥护者,但是利他基因的存在也让我们同时成为法律义务本位论的拥护者,这样一来,权利与义务便不再是对立的而是拓扑的与离散的。
  结语
  正当西方法学家们竭力地从其法理学危机的泥潭中拔出腿来的时候,中国的法理学却搭乘着西方法律价值的战车奋力向这种泥潭中冲进去。这多少有些让西方法学家们感到困惑不解,因为他们越来越感觉到中国法律传统中的精华(天人合一、和谐、自然、相容)作为数千年历久不衰的文化遗产,正放射着璀璨的夺目光华,并终将为拯救人类的法律而产生决定性的作用。著名的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在其巨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就指出:“国家法规过分增多,以致运用起来极为复杂困难,甚至无效。今天,超越这些法规,在很多领域我们有恢复往日的明智、赞同‘人治’甚于法治的趋势……在中国,礼仪、善意、正直的概念一向比强制与惩罚更受重视,和睦与调解的思想一向被认为应优于诉讼中的主观权利思想。我们觉得各国国内法同国际法一样应该让这些社会准则重放光芒。”[12]
  所以,在东西方文明会师和融合的前提下,重新构筑法的价值基准便具有了世界性的价值和意义。正如中国学者所说:“中国的法学必定包含着中国的特色,而中国特色的法学不仅仅只具有中国的民族特性。”[13]笔者以“生命本位主义”作为新的法律价值基准求教于学界同仁,期望为我国法理学在21世纪初期新的理论探索做出一点未必正确的微薄贡献。
  (转载本文请与作者联系)
  
【注释】作者简介:梁剑兵(1961-),男,山西岢岚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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