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宗教角度看,在西方法律传统之下,不但存在着法的目的与其二元论哲学基础的背反,而且同时还存在着法的价值基准与其基督教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性与不可调和。如前所述,西方文明的哲学基础是二元的和自然科学性的。但是,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这种法律赖以存在的价值基准却是实实在在地来源于基督教信仰的。盖因“人的生命价值独一无二”之命题,追本溯源乃起源于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造人”这一宗教信念。因此,可以说是宗教的基本教义奠定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基石,有所区别的只是在近现代以来的人文运动中,西方的思想家们将处于“神坛”上的神换成了人而已。但是,基督教信仰依然普遍存在于西方人的观念中,并转化为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源泉。于是,我们发现,西方的基督教将人的欲望和自私视为原罪,而西方的法律却将穿上权利外衣的欲望和自私看作是实质正当,这必然造成法的价值基准与宗教信仰的抵牾。
因此,近年来,西方法学家已经表面性地认识到了其法理学的危机。“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基础的崩溃是不能弥合的,对于这些基础的最大挑战乃是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和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九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6]
二
重构法的价值基准,其必要性已如同发芽的春笋,自然地和必然地要从旧有的和西方化的法律价值基准的肌体中孕育和诞生,从而成为重构人类全新法律哲学和法律理论体系的起跑线和出发点。这种判断似乎有点绝对,但笔者相信其科学性和妥当性,这种确信的根据确凿地来自以下方面。
首先,人类作为有理性的生命,现在对其自身生存前景的忧虑和关注程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必将意味着“人的独一无二的价值”的仍然存在,但同时也意味着“生态平衡”理念的逐步成熟并终将代替旧的人类理念成为人类的主导性理念。人类对生态环境重要性的高度理性认识终将打破“人类沙文主义”的牢笼。人类终会意识到人仅仅是生命的一种而不能等于地球上的全体生命,更不应该以侵略和征服其他物种为己任。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平等价值将被重新安置于生命和生命之间而不是一成不变地放置在人和人之间。“法律面前所有生命一律平等”的口号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性。我们有理由认为,人类对未来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将对法律价值基准的重构提供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原驱力。
其次,二元论哲学固有的和不可克服的矛盾与对抗性的特质,将与人类追寻与客观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与相容协作的可持续发展理想发生冲突。当这种冲突发展到不可调合的矛盾极点时,就会发生崩溃,并代之以一元论哲学的再次复兴,并以此作为新的法律价值基准的哲学基础,从而维持法对整个生态世界的而不仅仅只是对人类社会的主导与控制功能,从而真正实现法对生命自由的价值。并将为法律价值基准的“单一性特质”提供哲学根据。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后现代主义泛文化思潮对西方原有的哲学传统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后现代主义哲学伴随着现象学、分析哲学的式微和存在主义、结构主义的衰落,以后结构主义和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为标志而登上当代西方思想舞台,而现代分子生物学与基因科学的发展正在击破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之间不可逾越的哲学鸿沟,一个一元论哲学复兴的时代正在走向我们。可以预计的是,当代哲学正在不可避免地走向“体系开放”、“本体弱化”以及“价值重建”的基本趋向,而法理学的走向也将体现在这些趋向的统一过程之中。这种趋向统一的过程既不会导致旧有法律价值基准的完全解构,也不会放弃对包括人类生命在内的一切生命形式的整体存在的维持、保护与发展,这为建构新的法律价值基准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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