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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法的价值基准

  第三,对西方法律传统下法理学及其价值基准的危机,只有在超越现在而将目光转向对历史的关注和复归中方可寻找到危机的解决方法。这种历史的方法正在被西方法学家们所注重,而这种注重必然要求法学家们充分挖掘过去人类原始共产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宝贵的道德遗产(利他主义的伦理道德)并把它重新镌刻在人类通向未来世界的里程碑的基座上,这将为重构法的价值基准提供坚固的和明确的伦理铸模。在这种铸模中,狭隘的“人的”、“个体主义”的和“利己主义”的“权利本位学说”将被彻底溶解在“生命本位”学说之中,进而为未来世界提供全新的法律范式。而法律的正义价值将首先表现为人类对自身的狂妄自大和“自我神圣”意识的克服,这种克服必然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人类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而是从人类社会扩展到其他生命形态,承认其他生命和人类生命具有同样的平等和同样的合理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承认其他生命形态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四,人类社会的“全球化”趋势已显露端倪并呈不可阻挡之势。而这种趋势绝对不是意味着西方文明对东方文明和其他地区的人类文明的消灭和代替,正如同西方化的法律和法制根本不可能消灭和征服中国五千年绵延不绝的文明与文化一样。恰恰相反,西方法学家为解决其法理传统和法律哲学不可避免的危机与崩溃之后的法律重建问题,或者为给其法律学更换全新的血液而免于法律的崩溃,已经纷纷地将目光投向其他文明,尤其是投向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东方文明。例如美国学者埃尔曼在其著作中曾引用一位“在伦敦受过教育的大陆中国法学家”的话:“你们西方人的烦恼在于你们一直未能超越你们称之为‘法治’的初级阶段。……而中国却总是知道要治理一个社会单凭法律是不够的。两千五百年前她便知道这一点,今天她仍然知道这一点。”[7]从此我们不难预言,“全球化”趋势所必然导致的人类各地区文明和文化的大交流,大融合也必将导致其他文明尤其是具有最强大生命力的中华文明将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天人合一、自然、和谐、包容等)注入日薄西山的西方法律传统之下的价值体系,进而为法律价值基础的重构提供文明交流和文化融会的社会历史条件。
  最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趋势和格局已经成为西方法律传统中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研究手段的丰富多彩将影响到法律研究本身。终归有一天,这种方法多样化的趋势将使西方法学家走出其传统的法律价值基准,为新法律价值基准的重构提供助产工具。尤其重要的是,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革命性突破成果使得法理学理论将打破地缘政治的边界、消灭资本主义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政治区隔而走向“全球化的法理学”。因为只有借助信息技术向人类的大多数传播的法律理论才具有被“大多数”的人(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所认知和认同的可能性,而不被“大多数”人认知和认同的法律理论将是没有生存前景的。无论是西方的法律价值,还是其他文明的法律价值,在融会并产生出新的法律价值及其价值基准之后,都将通过人类四通八达的互联网和最现代化传媒的摆渡而在极为短暂的时空中传播和扩散。这一科学背景将为法律价值基准的重构提供必需的传播通道和技术支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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