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工具”或“仪器”这类概念,或锤子和气压计这类具体工具来说吧。很容易理解,这些概念不能被解释成表示“客观事实”,即与人们对它们的想法无关的东西。对些概念进行细致的逻辑分析即可证明,它们都表达着若干(至少是三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一是行动或思维的人,二是某种可欲的或想象中的效用,其三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品。如果读者打算下个定义,他马上就会发现,不用“适合于”或“目的在于”,或另一些表示设计者指派给它们的用途的词句,他不可能得出这样的定义。普通的锤子与蒸汽锤,或无液气压计和水银气压计,除了人们认为它们可以用于相同的目的外,没有任何相同之处。[12]
在考古学:
他试图确定,看上去像一件石器的东西,确实是由人加工的呢,抑或只是在自然中偶然形成的。确定这一点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去理解史前期人类的精神活动,去理解他会如何去制造这样一件工具。[13]
在社会学家对待“罪行”和“惩罚”问题上:
有些社会学家异想天开地认为,他们可以把“罪行”定义为使一个人受到惩罚的行为,从而使它成为一个客观事实。这仅仅是使主观因素倒退了一步,但并没有消灭它。惩罚仍然是一种无法进行客观定义的主观现象。例如,如果我们看到每当一个人作出某种行为时,就有铁链套在他的脖子上,这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是表示奖励还是惩罚。[14]
在经济学当中:
不管是“商品”或“经济物品”,还是“食品”或“货币”,都不能从自然角度,而只能根据人们对事物的观点进行定义……任何具体商品的历史都表明,随着人类知识的变化,同样的物质可以代表非常不同的经济范畴。[15]
由于社会科学所具有的这种典型的主观性特征,所以就对它进行的研究来说,需要我们具备一种适合这项任务的方法。
欲理解这些问题,首先需要认识社会科学研究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被研究的对象与研究者本人的观念是可以明显两分的。换言之,它是物与人的思维的一般性区分。但是在社会科学中,这种区分就不那么容易或明显了。社会科学的对象——即人的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素材。一方面,它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因素(哈耶克教授称之为构成性观念);而另一方面,它又是作为研究者本人头脑中的观念(所思所想)。这似乎在预示着我们用自己的思维来思考自己的思维这样一个极度抽象的命题。其实,必须马上指出的是,这其中存在着两种必须截然分开的观念。当我们用与其他人相似的(共有的)思想观念来思考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这种与其他人相似的(共有的)思想观念的时候,作为我们思考对象的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是社会现象的构成性因素),而我们对这种观念的思考所产生的是另一种观念,即关于观念的观念(哈耶克教授称之为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举个例子,我们在海滩上拾起一只被海水冲上来的漂亮的贝壳,并同时远远的观察另一只制作精美的贝壳工艺品(而它的主人正在海里游泳或是在海边散步)。我们的前一个行为(套用上面的术语)是一种构成性观念的结果,而这种观念(与其他人所持守的相同或相似观念一起)是“无主物先占”这一法律规则(现象)的构成性因素;同理,支配我们后一个行为的观念是“所有权不容侵犯”之法律规则(现象)的构成性因素。但是,当我们随即去思考,为什么同样是贝壳,前一个我们可以占为己有而后一个却只能观望这样一个命题的时候,我们是在思考一种理论问题——而我们的这种思考(观念)则构成了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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