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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科学的自明——记F. A. Hayek《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

  在社会科学中,必须区分出两种观念,其一是那些构成我们打算研究的现象的观念,其二是我们自己或我们打算解释其行为的那些人所持有的有关这些现象的观念,它们不是社会结构的成因,而是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16]。
  问题是,努力区分开这两种观念的意义为何呢?哪种观念才是社会科学研究并适用社会科学方法的素材呢?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有何体现呢?
  这个问式当中素材一词的意义,是这样一种观念,它被我们视为既定事实并被作为研究的起点。哈耶克教授指出:“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人,他们自身不但由各种观念产生动机,而且对于其行为的未经设计的结果,还有自己的想法——有关不同社会结构或形态的各种流行学说,我们与他们共享并且我们的研究必须予以修正和改进的学说。”[17]这说明,作为社会现象成因的人之观念是社会科学的研究素材,而关于社会现象的研究或对于观念的观念(可以称之为理论)是需要我们的研究加以修正和改进的学说。这种理解确实深刻的洞见到了问题的实质,像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主观性与客观性、唯物论与唯心论、民主与集权、权力限制(或法治)与独裁这样一些带有很强烈理论色彩的问题,需要我们经由努力研究加以批判性的修改,进而在知识上有所增量。但是,如果我们把这样一些观念的观念或理论研究当作不可变的事实或起点,那么社会科学也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我们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例子,比如(常见的)很多人将资本主义与剥削、奴役甚至恶等判断相提并论,还确信为这是一个不可更改的(更为重要的是)毋庸探讨的事实,而且一些学者竟也这样来思考;另外一个例子,和睦被认为同样是无需探讨与辩驳的善或好。为了避免误解,我们必须马上对此例给出我们的判断。我们并不是认为持有上述观念的人不应该持有这样的观念,而改采相反的观念——资本主义并非剥削与奴役,或和睦并非是善与好。我们毋宁是要指出,对于上述理论问题无论持有哪一种观念,其都不是唯一的或不可更改的,或者更直接的说,它都不是真理。而需要我们扎扎实实的对这些理论进行讨论与争辩,以求加以批判性的修改,并在知识上有所增量。
  无论去理解任何一门学科或者对它所关注的现象进行研究,都需要去理解它给我们提供了哪些基本素材,而这些基本素材只能够作为研究的起点——这意味着它本身应该被研究者的内心所确信。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二者所提供给研究者的基本素材是大不相同的。对于后者而言,比如我们欲解释(自然现象)一场飓风的自然特性,那么观察飓风肆虐的过程可能是比较好也是比较基本的切入点。然而,只要我们略微想象一下社会科学的问题,比如人们对合同之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认可问题,就无法像观察飓风那样有直观的把握。因为人们对合同之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认可问题不会以具体的形态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我们手头上可以用作素材的只能是相关个人的观念,也就是说这些相似或部分相同的观念构成了这种现象。可是,全部了解具有相关性的每一个人的观念同样不可能。这是深深存在于我们观念当中的无知性(首先,如果我们承认对一种现象进行全涉性的解释,需要运用远比它复杂的模式。那么,我们欲完全理解我们自身即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一种心智不能够仅凭其自己而解释自己。其次,人之理性的生成植根于社会进程,文化传统是一种累积性的样态,而所谓的理性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它给我们不断探索的空间,但是我们却永远也不能知道每一个细节)。与我们不可能了解每一个人的观念相同,对于所有具有相关性的事实,也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所以,对于社会现象,我们所能做到的只是在原理上对其进行解释。虽然,我们据以观察的是个人所持有的观念,但却不是仅仅去了解或挖掘单独个人的思维问题或心里成因问题——这无论如何也是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我们的视角是个人性的,可需要解释的现象却是数不清的个人观念所形成的社会现象。这至少提供了一项信息,社会科学研究同样需要具有一种关系性的思考方式。这说明,我们要了解并作为素材的个人及其观念,并不是原子式的个人,而是社会性的个人。这种特殊的方法论要求研究者认识、了解,个人的观念是在与他人观念的关系当中被定义或界定,而在多数通念当中被认知的个人观念又是我们得以了解相似或部分相同的通念的钥匙。通过这些方法的体悟,可以尝试着去解释那种社会得以存续下去的自生自发秩序,以及秩序得以形成所依赖的规则。也正是人的并非预先设计的行为(其实是观念)在同样是非设计并且自我生成的规则的指引下,针对各种各样的具体、即时性的事实展现所作出的回应,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形态——秩序。同时,它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需要运用这种方法论去理解与解释的对象了。其实,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规则认知理论和规则与秩序关系理论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必不可少的前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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