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讨论民事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能不讨论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最初产生是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诉讼过程中起诉方代表的国家公权与被告方私权主要是人身自由权的极不对称;以及刑事诉讼涉及社会个体人身自由权的极端重要性。为了获得一种矫正的平衡,现代社会继一审程序对被告人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之后,在二审程序对刑事被告人的另一种特殊保护制度;而在民事上诉过程中并不存在对上诉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这首先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决定了争议当事人权利的自主性和平等性,而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既决定了一审原被告地位的平等,也决定了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地位的平等,对任何一方仅仅因为程序资格的不同而被赋予特殊保护地位必将损害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其次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抗辩式诉讼结构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既包括起诉上诉,也包括应诉和答辩,也使得民事诉讼本身天然具有结构性的平衡,最后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要求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表现为当事人对审判对象和范围的限制,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的独立居中评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否定民事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并不是要否定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正相反,笔者也认为,基于符合市场经济的诉讼法理,正确理解贯彻处分原则、上诉权及二审审查范围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同时,只有正确认识上诉审的续审性质,严格区分诉讼利益与诉讼请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处分原则,才能真正纠正二审法院经常超越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的错误做法,切不可因噎废食、矫枉过正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妨碍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运行。
【注释】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详细内容请参见孙邦清:《论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许俊强:《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人民司法》2000年第1期。 张家慧:《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探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119页。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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