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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违法行为认定的简明方式

  三、过失的认定与说明
  1、将争议的诊疗行为与组建的诊疗规范中相应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即可以发现争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偏差及这种偏差是否超出了可允许的范围。例如,手术适应症掌握的是否得当,手术操作是否存在差误,实施的治疗是不是最佳的选择,对诊疗本身存在的风险是否有预见及预防措施的采取,护理处置是否妥当等等。偏差超出了组建的诊疗行为规范内容的可允许范围即可认定为医疗过失。另外根据确认的疾病状况与组建的诊疗规范相应内容比较,即可判断患者是否处在危急状态,急救措施是否及时得当,病情平稳后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2、可允许范围的最终判定是证明尺度的实际兑现[9]。临床医学要求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宜的诊疗方法实现诊疗的个性化。从患者疾病状况出发组建的诊疗行为规范为这种个性化的诊疗确定了一个区域性水平范围,并在此范围内进一步分析争议的诊疗行为是不是最适宜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差误,使临床医学的个性化诊疗与司法上的个案正义相贯通,奠定了证明尺度运用的客观基础。组建诊疗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学习提高的过程,就象不熟悉某种运动项目及比赛规则就无法评价运动员行为及水平一样,没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心证将会极其困难,极易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当事人的意见所左右。不研究法调整的对象及相应的方法,法律适用就很难实现法的正义。
  3、诊疗行为分析是主观心理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客观水平分析,并不是简单地从外在行为对主观心理的简单推断[ 10]。诊疗行为的内、外在方面密不可分,医学认知和临床思维是诊疗行为的原始起点。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按规范操作,而且要把这些操作及必要的医学认知和临床思维过程记录在病历之中,对医学来讲这是宝贵的科研资料,对法律而言则可以作为书证对诊疗行为内、外在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组建的诊疗规范对人而言是一个客体,当用它规范医务人员时则异化为“主体”,医务人员因其行为被调整则异化为相应的“客体”,而且为了使外在行为符合行为规范,其内在行为就必须作相应调整,诊疗规范通过此种方式实现了对医务人员医学认知和临床思维的间接支配[11]。所以采用诊疗分析方式认定医疗过失是一个主客综合的分析判定。由于是以相应职级医务人员的医学认知能力和临床思维水平考量具体医务人员在这方面是否达到了相应要求,并不考虑具体医务人员的个人心理状况,其本质仍然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客观分析方式。医学认知和临床思维贯穿于全部诊疗过程之中,在比较分析时要注意全面观察,在局部看来正确或错误的诊疗行为放在动态连续的诊疗过程中情况可能是不同的[12]。例如,用药当时并不无当,但问题却出在治疗过程中对药物副作用的观察及根据病情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更改。这对于从法律角度判别应当预见和可预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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