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诊疗行为规范组建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诊疗行为,或者没有达到一般医药卫生常识水平的愚蠢诊疗行为,作出医疗过失认定并不困难。但由于疾病本身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和医学科技的发展,临床医学中的诊疗行为十分复杂,虽然有程式化的、具体的要求但法律却无法详尽的予以规范。把医疗过失和违法诊疗行为的认定完全交给立法者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异于以违反人权的方式认可法律漏洞的存在和对审判权的放弃,侵权行为法必须在必要时自己创设义务和规范[4]。采用组建的诊疗行为规范分析认定医疗过失的本质,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和具体化[5]。
1、根据确认的争议诊疗行为和疾病状况,从最新版国家统编的医学教科书、统一的诊疗规范[6 ]、公认的权威性专著和医学核心期刊文献中选取相应的诊疗护理规范作为组建的诊疗规范的基本内容。在这些著作中,对目前人类已认知的各种疾病的病因、病理、发病机制、症状、体征、检查项目与分析、诊断与鉴别诊断、临床类型、治疗方案、疗效评价、疾病转归与并发症及预后情况等均有论述,不但有对诊疗行为的明确要求也有对临床思维的详细指导。医学文献中对上述内容分别进行了深入研究,反映医学的最新进展。
2、考虑医疗机构所处地域和级别(如三级甲等医院、二级甲等医院),以及医务人员专业和职称(如内科主任师、外科护理师等),对所选取的诊疗规范进行调整。如需提高诊疗行为标准以权威性专著和医学文献为主,如有必要降低诊疗行为标准可以教科书和普通性诊疗规范为主。经调整处理后的规范内容除可用于比较分析争议诊疗行为和疾病状况的问题外,对于医务人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履行转诊义务和是否在推诿患者的判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将调整后的诊疗规范内容与争议诊疗行为和疾病状况进行初步比对,检测组建的诊疗规范是否涵盖了其所涉及的医学问题,结合其他法律事实(医院级别、职称与专业)衡量调整是否合理,如果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借鉴其中的专家意见[7]。如有必要则进行修正。
4、涉及疑难医学问题时应进行专家咨询或组织专家论证,只论证医学问题不涉及具体案情。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
5、再行全面考查后,确立可用于比较分析的诊疗行为规范。
针对确认的争议诊疗行为和疾病状况组建的诊疗行为规范,将复杂的诊疗行为类型化,这时的诊疗行为具体明确数量有限,为具体疾病的诊治划定了一个区域性的水平范围。该规范以相同级别、相同职称的通行专业水平为基准不考虑具体医务人员的主客观因素,体现的是受害人中心主义,属于抽象过失认定标准[8]。简而言之,就是对于患者目前的疾病状况在医方现有医学理论、经验和技术条件下,应当达到的诊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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