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与小结
1、当医疗过失被认定后,诊疗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也同时得到了解决。有过失的诊疗行为即是违法行为,而无过失的诊疗行为即使有偏差也只是不当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内在方面无过失不等于外在的诊疗行为不存在,把诊疗行为内、外方面作综合比较分析,并不是对医疗侵权四个构成要件的简化[13]。这种无过失的不当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正是商业保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疾病险)和医疗技术风险社会保障介入的重要分界点。
2、在侵权行为法中,注意义务是指除制定法以外的其它民事义务,是用来确认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法,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为过失[14]。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注意义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注意的范围和注意的程度[15]。诊疗行为规范将注意义务范围和内容具体化,诊疗行为内、外方面综合分析可以对注意的程度进行评价,注意义务仅在医务人员未能达到普通人注意的范围和程度时具有弥补诊疗规范规定不详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注意义务可以与诊疗行为分析结合应用。
3、方法是联结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几乎法学的每种理论思潮的明确特性都是在解决它所提出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它所需要的某些方法”,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给自身注入新的活力[16]。就目前医疗侵权审判工作而言,医疗过失的认定方法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通过组建诊疗行为规范对法律漏洞进行价值补充,使法律与临床医疗规范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法对客观规律的遵循,将组建的诊疗行为规范作为客观标准适用反映法的价值取向,以确认的疾病状况为基础促成临床医学个性化治疗与个案公平的相互贯通,诊疗行为分析的理念和方式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均有一定借鉴意义。
【注释】 张玉霞,女,河北秦皇岛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金伟新,女,河北秦皇岛人,秦皇岛海港医院副主任医师,医学硕士。
【参考文献】[1] 唐德华 主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34、38、51页
[2] 李国光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69-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