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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新发展——兼论我国的有关立法

美国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新发展——兼论我国的有关立法


徐伟功 李晓云


【摘要】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同事交往的日益频繁,美国侵权行为准据法出现新的发展。其传统规则从是侵权行为地法、由于该原则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法官逐渐采用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以期使判决结果更为公正、合理。到了20世纪50—70年代,美国摒弃了传统规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政府利益分析说、较好法律说等新学说。我国有关立法相对美国而言,比较落后,而我国民间立法《示范法》中的规定更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具有先进性、可行性。
【关键词】美国;侵权行为准据法;新发展
【全文】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西方思想领域中的变革,为了迎合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需要,西方国际私法学者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概念主义理论纷纷表示不满。在实用主义哲学思潮推动下,学者纷纷寻找新途径,企图确定国际私法的实在理论基础和切实可行的法律适用方法。美国战后经济实力猛增,成为新的贸易中心,加上美国是联邦国家,50个州、5个准主权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互不一致,所以,美国有着国际私法发展的天然土壤,其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异彩纷呈,在侵权行为领域里尤为如此。本文着重介绍美国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新发展,以便中国在对侵权行为准据法进行立法时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传统规则
  美国侵权行为准据法的传统规则是侵权行为地法。此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私法原则,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正如巴迪福所说:“侵权行为地法,乃是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①从13世纪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起,就一直运用此原则。各国学者给予其不同的学理解释。美国采用这一规则的理由是既得权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地法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类似于一种财产权,原告在任何州起诉都具有该法所赋予的权利,诉讼法院只不过被请求协助与支持取得这一权利。这一理论使得侵权行为地法的主张更为牢固,影响更为广泛。1934年美国比欠教授主持编撰的美国第一部《冲突法重述》,就以此为理论根据,对侵权行为的准据法采用侵权行为地法。②
  该原则在适用过程中,还涉及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问题。如果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处在同一地方(州),那么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不会有问题。但若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就可能引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般认为损害结果发生地就是侵权行为地。因为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侵权的存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部)第377条即是如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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