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司法管理创新论——拓展中国司法管理学研究的一种途径
基于管理创新理论,中国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视野与研究途径都可以得到开阔与拓展。具体来说,至少有以下几点启迪意义。
4.1 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司法管理的现实问题,避免研究理念、方法上的僵化与人为划定研究禁区
按照管理创新理论,当今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司法组织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取得公共信任与合法性的基础,必须具有创新精神,按照具体的司法管理问题,进行司法管理观念、制度和器物几个层面的创新,特别是司法文化、司法制度及司法技术领域的创新,积极吸取先进的司法文化,引进和构建先进的司法制度,采用先进的司法技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基本司法目标。
创新精神必然排斥人为地设立思想禁区与研究禁区,呼唤容纳百川的博大胸怀,对于司法独立、权力制衡甚至“三权分立”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进行系统而科学的研究并大胆吸收;对于良好的司法制度、法律制度积极移植,摈弃“司法工具论”、“阶级司法论”、“党化司法”、片面“国情司法论”等落后司法理念对于理论研究的消极影响,削减其对于构建独立、公正、富有效率的中国司法制度所造成的阻力。
4.2 管理创新理论也为如何进行司法创新指明了具体内容和研究领域。
按照这种理论,中国司法管理学要用系统论的观点,在司法管理观念、司法战略、司法目标、司法制度、司法组织机构和机构、司法环境以及司法“市场”等领域,分析具体问题之所在,从观念、制度和器物(含技术、材料、工具等多种形式)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为提高中国司法管理水平、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指导。
4.3 管理创新理论也是沟通司法问题与管理问题的理论桥梁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活动的不断深入,不仅有关司法改革方面的文件繁多,而且司法改革研究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对司法权理论,如法治理论、司法权的特征、司法独立、司法正义、公正与效率、诉讼原理、程序公正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等问题,众多学者如贺卫方、张卫平、谭世贵、顾培东、(朱)苏力、左卫民等进行过相当深刻的研究,但总体上来说,主要是从法学角度展开,从管理学角度研究的程度尚不深入;而管理学者,甚至是公共管理学者,系统深刻研究司法管理问题的更不多见,司法管理研究成了被中国管理学界遗忘的理论角落。
国外情况也很类似,如在1999年欧洲公法中心与欧洲公共管理小组(EGPA)联合在希腊苏纽海角(Cape Sounion)召开主题为“21世纪司法正义的运送与管理”会议之前的数十年里,多数欧洲国家的公共管理界,大都忽略了法院、检察院这些被统称为“司法机构”的公共管理问题的研究。[12]个中原因自然很复杂,但是,如何在着重价值研究的法学与着重技术研究的管理学之间建立理论上的沟通桥梁,也许可以算作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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