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指导思想,通过转化而成为管理制度创新和管理器物创新的前奏、构想、方案,从而贯穿、渗透于管理的各个层面之中,表现为目标创新、战略创新等具体内容。
其次是管理制度创新。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
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8]即制度是约束(含正规约束和非正规约束)及其实施机制的总和,从而管理制度创新也就包括了正式制度创新、非正式制度创新及其实施机制创新几个方面。鉴于“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这些“非正式约束”的创新与管理观念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在管理制度创新方面,应该更着重于“
宪法、法令、产权”这些正式约束或正式法规及其实施机制上的创新。
在具体内容上,管理制度创新包括管理组织机构创新以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管理
制度这些制度本身方面的创新,也可以包括目标创新、技术创新、环境创新、市场创新这些创新的制度层面的内容。
第三,不仅仅是管理技术创新(含要素创新、要素组合方法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新的物质性的东西,如工具、材料等均属于关于管理器物创新的内容,在管理观念创新、战略创新、目标创新、制度创新、组织机构和机构创新、环境创新、市场创新等各个方面,凡是采用新材料、新工具等管理新物质的,都是管理器物创新的内容。如采用计算机技术与数学模型处理相关数据,进行市场分析,从而制定管理战略、管理目标,尽管计算机技术并非管理组织本身的新产品,但由于它是管理战略、管理目标创新方面所采用的新工具这一管理新物质,因此,计算机技术就可以看成是制定管理战略、管理目标方面的管理器物创新。
3 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创新的范例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仍在进行、深化过程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主题,内容涉及司法的概念与司法权的性质;司法独立问题;全球化对中国司法的影响与国际司法标准;司法改革的理念、价值取向、宏观目标;司法改革步骤;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以统一领导中国司法改革问题;关于司法审查和法院管辖范围问题;审判委员会与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司法管理体制行政化与完善法院行政管理问题;法院财政供给体制地方化问题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关于法官职业化及书记员序列分设问题;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司法质量评判及监督;关于司法腐败问题与其他司法失范现象的防治等等众多问题,从管理创新的角度来看,内容恰好涵盖了司法管理观念创新、司法管理制度创新和司法管理器物创新等几个方面;在具体内容上,可以说所谓司法改革,不过是司法管理观念、战略、目标、制度、组织机构和机构、环境以及司法“市场”(在何种程度、向何人供给何种司法公共产品)等方面的全面而系统的创新管理活动而已。
不仅中国司法改革如此,综观世界各国司法改革,如集中体现于1996年《沃尔夫报告》当中,以提高司法可接近度、降低诉讼程序规则复杂程度与司法术语现代化、消除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当中多余特征为理念[9]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体现在1991年10月24日《俄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当中,以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为核心理念,以改变司法权运行的价值取向、确立法院优势与独立地位、改革司法制度为目标模式的俄罗斯改革;[10]体现在1998年《21世纪的司法管理》当中,以减少案件处理时间、提高法院可接近度、增强法律面前平等性与法律统一性等为目标,旨在提高司法管理的独立性、质量和效率的荷兰司法改革;[11]以及旨在解决各自存在的司法问题、提高司法正义与效率的其他众多国家的司法改革,同样可以清楚看出司法管理创新——即司法管理观念、司法战略、司法目标、司法制度、司法组织机构和机构、司法环境以及司法“市场”(在何种程度、向何人供给何种司法公共产品)的逻辑力量所在。可以说,司法改革就是司法管理创新的一个范例;反过来,司法管理领域真正的管理创新,也正是司法改革赖以更好地传送司法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改进”创新活动,而不是“为改革而改革”的标新立异式的“改退”盲动的行动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管理创新度”又是评判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