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二战以后采取了和德国类似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有所区别,近几年,日本的
公司法修正引进了美国的治理模式中的一些制度,同时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日本公司治理的状况
日本公司法律中规定了四类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基本上一样,后两种公司数量少且不占主流,因此,这里所说的公司治理仅指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
日本公司法律中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机构。虽然如此在现实中股东大会并非真正的最高机关,原因在于由于日本公司交叉持股严重且股权集中,股东大会把持在大股东的手中,小股东没有兴趣参与股东大会的决策,因而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其实在日本真正起到股东大会作用的是企业集团之间的“经理会”,这种经理会实际上是大股东会,他对管理层有很强的制约力和控制力。日本的公司发中规定股东大会的权利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有两个:1,选任、解任董事和监事;2,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
董事会
日本董事会是公司权利的中心,负责公司经营事务的经营和决策。但是董事会下面设置了各种专业的委员会,而董事种类更是名目繁多,职能不一,例如有执行董事、代表董事、内部董事、专务董事、常务董事等等。由于日本
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经理”这个职位。因此,有的董事实际上就是经理,而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情况也十分普遍。这里必须重点提到的是日本商法中所提到的“代表董事”。代表董事可以说是公司权利的中心,其权利涵盖公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因此只有具备相当威望的人才能担任代表董事。另外,日本公司中的“内部董事”也具有决策和执行的权利,他们在公司的各执行部门担任经理,数量较多,很难将其与高级经理进行明确的划分。
可见在日本董事会中的执行机构实际上控制着公司。因此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框架,日本公司治理的任务就在于对董事会掌握经营权的主体进行监督和制约。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02年
公司法修改之前,日本公司只存在监事会,而且对于小型的公司只要求有一名以上的监事即可。大型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外部独立监事,以增强监事的独立性。但是监事会毕竟是由内部人组成的,它的独立性一直受到怀疑。在02年修法之后,日本
公司法引进了美国式的外部独立董事制度,试图通过外部力量来制约管理者。且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的公司不得同时设置监事会。可见,日本在公司监督机构方面同时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监事会制和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其目的都在于更好地制约管理者,实际运作效果还需要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