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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治理新探

  (3)在监督机构方面,日本公司法采取了双轨制的模式,即监事会、存在独立董事的职能委员会并存,可以说不仅并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精华,而且自己设计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治理模式,可见为了制约管理者,降低代理成本,日本立法者用心良苦。这一安排虽然还有待时间的考验,但这种制度选择无疑和日本民族的兼收并蓄、善于吸收外来文化之个性有关。从大化革新学习中国,到明治维新学习西欧,再到二战后学习美英的历史可以为这种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解释。
  (4)在职工参与和股权结构方面,我们更可以看到日本民族的特性。日本民族由于具有单一性,自称为大和民族,具有比较强的民族凝聚力,十分重视集体合作。日本人将企业当成自己的家,甚至是维系自己生存的载体,因而他们较之其他国家的公司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足够的热情去参与公司治理,这也形成了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一大特色。前面讲到的股权结构特点也可以用日本民族的这种特性来解释。由于日本人具有比较强的向心力,因此整个群体都十分在意本民族的利益,防止外来者侵蚀。日本公司所形成的交叉持股状况就在微观经济中充分表现了这一特点,交叉持股可以防止外国资本的收购,有利于日本人牢牢控制自己的民族产业,所以我们很少听说有哪一家日本公司被外国公司收购。
  综上,我们认为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力量对比是直接的影响因素,而股权结构则是决定性的因素,不同的股权结构导致了不同的公司控制者,因而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日本公司的历史传统决定了其股权强大的特征,因此代理成本问题更多的是依靠公司内部来解决。日本在公司治理具体制度设计上不仅体现了本民族的特色、契合了本国公司实际,同时又充分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把两者充分的结合,使得日本公司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促进公司高效快速健康运转的功能,而这也是日本在战后创造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美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于潇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
《最新日本公司法》 吴建斌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公司法要论》 冯果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
《公司治理:国际借鉴与制度设计》(日)滨田道代 顾功耘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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