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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治理新探

日本公司治理新探


陈鸣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笔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解,接着向读者介绍日本公司治理的状况和特点,主要是由于历史形成的交叉持股传统而形成的特殊股权结构,同时主银行制以及职工参与等直接决定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因素。最后笔者试图要探究日本形成其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的根源。
【关键词】公司治理;交叉持股;主银行制;职工参与
【全文】
  一,有关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对于公司法中的每一项制度的理解,都要通过其“股东——公司——债权人”这个三元模式进行分析。公司治理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被并称为公司法的两大制度支柱,必然也要体现这个模式,但是公司治理制度是如何体现的呢?笔者认为,公司治理同样存在着一个稳定的分析框架,就是“内部人(股东)——管理者——外部人(债权人等)”模式。经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个模式的主体与公司法模式的主体有所不同,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知道,管理者通常是我们所说的经理,一般是董事会代表公司选聘的,通俗地说只是一个“高级打工仔”,法律要求管理者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工作,如果管理者履行了他的诚信义务和谨慎义务,那么公司的利益对于管理者而言就是第一位的,这个模式也就可以回到公司法的模式上来。问题是,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管理者有它自身的利益选择,由于股东的信息缺失,很容易使管理者违背公司的利益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个时候就不能在两个模式中把公司和管理者划等号,而公司因为管理者的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代理成本”。如何降低代理成本的问题,就是公司治理制度所要解决的。而回到法学范畴中来研究,经济学上所谓的代理成本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由谁来控制公司和谁来监督制约管理者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制约管理者的问题。
  每个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选择的公司治理模式也不一样。从上述分析框架中我们可以认为,决定公司治理模式的直接因素是三大主体的力量对比关系。举例来说,美国由于股权极度分散(股东)、法律不允许金融机构干涉产业公司(债权)和经理人市场发达等原因,造成美国“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控制公司的是管理者,而监督和制约管理者的只能是外部力量,此即所谓外部治理模式(不展开)。而德国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实行主银行制和职工力量强大等因素导致“强所有者、弱管理者”的模式,股东控制公司且监督制约管理者,即所谓的内部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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