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评析

  赔偿基金由证监会赔偿基金委员会代表证监会专门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全部由证监会委任。联交所负责裁定投资者的申索是否成立,证监会负责付款予申索人,并以所支付的款额为限,根据享有的代位求偿权而取得申索人针对失责经纪而享有的权力。《证券条例》对可支付给因联交所会员失责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的赔偿总额设定了上限,如果投资者的准予申索数额超过上限,则将最高赔偿总额根据《证券条例》分摊给各申索人。 
  1974年后,《证券条例》几经修订,但该条例第X部基本规定大致不变,主要的变化是调高了最高赔偿额和联交所每个会员席位所需缴纳的赔偿金供款:最高赔偿额最初为100万港元,1980年和1992年分别调高至200万港元和800万港元;每名会员(经纪)就其所持有的交易所每个席位需缴付的供款,最初为2.5万港元,自1980年增至5万港元。 
  在1998年正达事件发生前,赔偿基金的运作稳定,1987~1997年共有14个经纪失责个案,导致须从赔偿基金作出支付。获联交所准予的申索共有340宗,准予申索总额为94507892港元,从基金支付的款项总额达43090306.88港元,获全额赔偿客户的累计比率为81%。 
  原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自1990年代初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股份市值急速上升,市场成交额也随之增长,市场上散户买卖活动显著增加。证监会在1997年及1998年首季进行的调查显示,在1997年证券交易商的客户人数中,散户投资者占85%,而这些投资者通常都会利用保证金账户来进行杠杆式买卖。大多数证券交易商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内部贷款及保证金客户的信贷结余等资金来提供保证金贷款。证券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那里得到的融资,需要通过汇集客户(包括未进行证券抵押借款客户)的证券作为抵押,并且通常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经营这种业务,而是成立独立的财务公司或通过联营财务公司来经营。 
  根据当时的香港法规,从事保证金贷款的财务公司是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获发牌的独立财务公司,既不受证监会监管,也不受金管局或其他机构监管,由其向客户提供的“保证金”贷款业务,出现了监管真空地带。这些公司往往缺乏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以致往往向保证金客户过度借贷,并提供其他与证券业务无关的贷款。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交易商,由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活动并不能受到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保护,但是由于证券经纪和财务公司往往在一个公司商号下进行运作,两者的业务密不可分,普通投资者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投资由于不能获得赔偿方面的保障而可能面临巨大风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