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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评析

  3.纳入赔偿基金保障范围的金融机构有限。特别是非联交所会员被排除在外,使许多浑然不觉的投资者暴露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香港有很多散户投资者均开立保证金账户,有很多是通过非联交所会员财务公司进行股票抵押贷款,这些不受监管的财务公司并没有纳入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这不仅会加剧投资者风险,同时,财务公司倒闭可导致受监管的联营经纪失责,正达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4.赔偿手续繁琐,投资者索偿处理周期漫长。投资者申索事宜的处理和赔偿基金的管理分别由联交所和证监会负责,在联交所就所有申索做出决定前,证监会不能支付任何赔偿款项。这种安排虽然能提供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如果一宗经纪违责事件涉及到较多的索偿投资者,整个赔偿往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这种复杂的索偿安排,往往使普通投资者感到迷惑,增加了他们的索偿难度。 
  正达事件及其后发生的经纪违责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信心,许多投资者舍弃中小证券公司,转而通过大型证券公司或大型银行进行股票买卖。这对于以中小型券商为主的香港证券行业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尽快建立新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安排,并加强监管,恢复中小券商的公信力及形象,以便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障,重建市场信心成为当务之急。 
  新旧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比较 
  自1998年正达事件之后,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1998年5月,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引进一项新服务,使投资者可以直接在中央结算所开设证券保管户口,投资者可藉此直接控制自己的证券。2000年推出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将所有的证券保证金融资提供者,包括不受规管的财务公司,全部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内。2002年5月,证监会在《财政资源规则》下引入两项新的财务要求,即65%杠杆比率调整及非速动抵押品扣减率,以避免保证金融资提供者过分依赖将客户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流动资金,以及欠审慎地接受非速动抵押品来提供贷款。 
  这些加强监管的措施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从而减低新投资者赔偿安排的赔偿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香港政府在广泛修订有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全面革新并简化原有的赔偿基金,建立新的投资者赔偿安排,并于2003年4月1日《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当天开始实施。 
  新的投资者赔偿安排合并了原有的为经营证券业务的交易商而设的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为经营期货的交易商而设的商品交易所赔偿基金和为非交易所交易商而设的交易商按金计划。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与原有的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相比,新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主要特点是: 
  1.成立独立的由证监会监管的投资者赔偿公司,来处理向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的有关赔偿申索,从赔偿基金中拨款支付并凭借代位求偿权而向违责经纪追讨欠款,以及处理赔偿基金的所有其他行政工作。这实际上是将原先需由联交所和证监会两家机构完成的工作合并,并由投资者赔偿公司来进行,简化了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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