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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评析

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评析


王坤 王泽森


【全文】
  近几年中国内地股市持续低迷,证券公司各项传统业务不断萎缩,再加上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与其竞争的加剧,破产证券公司不断增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价证券及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不法事件时有曝光。随着中国证监会大力清理整顿内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和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等多种因素影响,众多证券公司资金链条断裂、违规行为大面积集中爆发,关闭、托管甚至破产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
  目前,内地在处置问题证券公司时,主要是采用行政方式来处理。对于证券公司违规造成的资金缺口,央行通常是通过再贷款施援。据央行金融稳定局统计,2004年央行共向证券公司提供了150亿元再贷款。而这些再贷款获得偿还的可能性极小,最终损失仍将由国家承担。但是证券业多年累积的资金黑洞并非央行再贷款所能解决的,面对证券公司日益积累的风险,管理层在紧锣密鼓地筹备高危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机制。与此相对应,市场化投资者风险补偿机制必须尽快建立。 
  内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已经启动,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框架、机构设置等还处在探索之中。而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并且还在不断地改进、完善。 
  改革前的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1973年股灾后,香港于1974年颁布《证券条例》,放弃了不干预模式,实施集中监管并强调行业自律。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条例》(第333章)第X部对赔偿基金的建立、管理及使用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证监会管理的赔偿基金就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于1974年成立,在证券交易中,如因交易所会员经纪违责而引致投资者的利益蒙受损失,投资者可向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管理的赔偿基金索赔。该基金原本适用于当时营运中的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4家交易所的任何会员的失责事件。自从该4家交易所于1986年正式合并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后,该基金适用于联交所任何会员的失责事件。 
  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就其所持有的交易所席位供款,会员退会后6个月内,赔偿基金须退还其赔偿基金供款。至1998年该供款已为赔偿基金提供了约4600万港元的款项;二是根据1992年财政司为联交所订立的预算指引,规定由投资者所支付及由联交所保留的交易征费的总额,超过联交所每个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拨入赔偿基金。1992~1994年,联交所将大约3.54亿港元的交易征费溢额拨给赔偿基金。预算指引由1994/95做出修改,规定将征费溢额转拨到联交所的滚存盈余内。在停止将交易征费溢额转拨入赔偿基金后,基金的资产增幅相对停滞不前,增幅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当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允许资金可以来自其他途径,或规定可利用保险市场做出转嫁风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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