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上述三个定义既有共性也有个性:(1)第一个和第三个定义揭示了彩票发行的目的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而第二个定义并未揭明此点。这说明,前两个定义的起草者强调彩票发行目的,并将其看作彩票发行和销售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这一视角有助于划清彩票与私彩的界限。(2)第一个定义将彩票界定为“有价凭证”;而第二个和第三个定义则对“有价”二字十分谨慎、敏感,仅使用了“凭证”二字。这表明,部门规章的起草者们对于彩票是否是有价证券,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彩票背后隐藏的财产权利是何种性质尚缺乏共识。(3)三个定义都强调彩票的自愿选择、自愿购买的特点。(4)三个定义都强调彩票的射幸特点,即持票人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或者“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
  结合上述彩票定义的优缺点,笔者将彩票定义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而发行的、由社会公众自愿购买的、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期待权的有价证券。彩票以其销售方式为准,可以分为即开型彩票与电脑型彩票;以彩民的参与程度为准,可以分为被动型彩票与主动型彩票,被动型彩票又包括传统抽奖型彩票和即开型彩票;等等。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二、彩票的有价证券性
  在财政部颁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之前,对彩票是不是有价证券,在金融界和法律界都有争论。自从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争论才告尘埃落定。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彩票乃为有价证券之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特点。
  笔者认为,广义的有价证券,依其所表示的权利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和仓单等。其特点为,拥有物权的有价证券,意味着该拥有人即所有人既享有对该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也对该有价证券所代表的物享有所有权。因此,物权的有价证券是两个所有权的复合体。
  (2)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和票据等等。其特点为,拥有债权的有价证券,意味着该拥有人即所有人既享有对该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又对该有价证券所记载的对方当事人即债务人享有债权。因此,债权的有价证券是所有权与债权、或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复合体。以有价证券的发行人本人是否为该证券所记载的债务人为准,债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分为由发行人自任债务人的债权有价证券和由第三人担任债务人的债权有价证券。前者包括本票与债券两种,后者包括汇票与支票两种。其中,本票与债券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由证券发行人自己作为债务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债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