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是典型的流通性、无记名有价证券。流通性表现在,持有人可依法将彩票转移给第三人,受让人由此合法取得彩票;受让人也可将彩票辗转让渡给第四人、乃至第五人等。
彩票的无记名性表现在,彩票上不指定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权利人,而以正当持票人为权利人。这就决定了彩票为无因证券。在中奖彩民请求兑奖时,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只负责审查彩票之真伪,至于持票人为何取得彩票,何时取得,何地取得,前手为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都无权过问。当然,为了落实统计目的,也为了尊重其他彩民的知情权,中奖彩民应当在领奖时在颁奖机构留存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通讯地址。
彩票的无记名特点向司法实践提出了难题:倘若彩票持有人由于不慎导致彩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如何寻求救济?换言之,彩民在丧失彩票后可否依
民事诉讼法上的公示催告程序,经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中奖权利?我们认为,由于彩票是不记名的,亦即票面上不记载彩票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谁取得彩票谁就应当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持票人就可直接行使彩票权利,除非对方能够举反证推翻。
四、彩票蕴涵的法律关系是射幸合同关系
“射幸”与“侥幸”、“机会”同义。射幸合同与传统交换合同相对应。交换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给予对方一定对价。交换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贯彻等价有偿、平等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条件在嗣后能否真正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愿望,这就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这意味着,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既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得。
《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规定,各方合同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取利益或遭受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在德国法上,没有“射幸契约”的概念,但在第二编第17节对于因赌博、打赌而产生的债务作了规定,同时在同一节的763条明确规定:奖券或者彩票得到国家批准的,奖券或者彩票合同始有约束力;其他情况下,适用第762条的规定(有关不完全债务的规定)。可见,在德国法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射幸合同才得到法律确认。换言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才负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